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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涉黑涉恶 违法犯罪案例及行业“乱象”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0-11-12 信息来源:河南省住建厅

为不断壮大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声势,确保专项斗争冲刺收官,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警示作用,省厅扫黑办从《河南省黑恶违法犯罪法治体系研究》有关附件线索和全省已公开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判例以及“行业清源”专项整治的突出问题中,选取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涉黑涉恶犯罪案例13件和行业“乱象”案例4件,现予以公开,着力推进全系统以案促改、以案促建,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营造更加优良的发展环境。

1、郑州市王某某黑恶势力犯罪案

王某某,2008年至2016年任新郑市孟庄镇**村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2016年12月7日被中共新郑市孟庄镇委员会免去职务)。2003-2008年期间因诈骗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屡次打击。

2008年以来,王某某依靠非法手段取得村民自治组织领导地位后,通过带领组织成员恐吓、殴打村民,甚至故意制造冤案陷害村民的方式,达到对**村的非法控制。同时王某某单独或带领手下成员或指使、纵容手下成员对**村周边企业大肆进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强揽工程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外来投资者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在**村周边一带形成重大影响。涉及住建领域的违法事实有:

(一)2011年四五月份,**村的拆迁改造开工建设,部分承建商入驻工地并建成临街房,王某某等人以承建商占用其村里的土地且未让其承包临街房的建设为由,多次到工地对承建商进行威逼,以每平方米30元强行索要临街房的提成,承建商毛某等9人被强行索要9.8万元。

(二)2011年11月中下旬,王某某组织人员用后八轮车围堵**村拆迁改造安置区正在施工的工地,阻止苏某搅拌站的罐车运送混凝土。王某某以给村民谋福利为由提出对搅拌站的混凝土以每立方15元向苏某索要提成钱款。直至2012年5月,王宏伟等人共计敲诈苏某提成款约56万元。

(三)2015年底,郑某承包了**机电市场第三期土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王某指使人用货车将郑某施工工地的大门堵住,向郑某强行索要现金1万元。

(四)2015年下半年,王某承包了**钢材市场一仓库地坪平整工程。因迫于王某某等人垄断霸占周边工程的环境,王某便邀约王某某团伙成员入股,以求能顺利干得该工程。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工地进行围堵,同时威胁、恐吓、殴打王某,因王某反抗,招致双方互有受伤,王某某借故已方有人受伤为由,强行索要王某2万元,后王某才得以顺利施工。

(五)2017年2月,王某以未经其允许在**村的土地上施工为由,指使人用铲车围堵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小区清运土方的施工车辆,致使工地无法正常施工,王某强行索要2000元。

(六)2011年四五月份,**村的拆迁改造开工建设,为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王某某以村组集资的方式强行向工地供应沙、水泥、石子等原料,王某某安排人到工地多次对工地内各个承建商进行威逼,采用围堵、拉闸停电的方式,逼迫各承建商接受王某某提供的高价原料要求,后王某某等人对砖、水泥、石子、白灰等无端进行加价,逼迫毛某等承建商接受其交易,获取了巨额利益。

(七)2015年8月份,王某承包了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凯旋城一期南地块地坪破除之后的土方开挖工程,为达到强行揽活的目的,王某组织人员用钩机、铲车堵路,迫使王某交给王某等人三分之一土方工程。

(八)2017年3月29日,**集团东地块二期的地坪破除及土方开挖工程,王某组织人员采用阻挡等方式,强迫承建商将地坪破除之后的土方开挖工程让给王红军等人。

经法院审理,王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其他组织人员分别被判处15年-7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20万-2万元不等。

2、郑州市张某某黑恶势力犯罪案

2002年以来,张某某扶持妻子申某某夺得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村村委领导职务,自2010年以来,张某某领导的黑恶势力团伙与申双勤把持的张寨村基层政权互为掩护逐渐成势,在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副局长、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党委委员的包庇、纵容下,采取暴力殴打、聚众滋事、威胁恐吓等方式,长期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的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如在“****小区”违建问题中,欺瞒政府,逃避赔偿责任,虚构事实,诈骗赔偿款;强揽**村拆迁安置房等工程项目,攫取高额利润;借助被告人申双勤把持张寨村基层政权的便利,实施圈占强占土地、出租建厂、违规开发销售小产权房;在**村南沟等地违法倾倒渣土,收取渣土清运公司460余万元。涉及住建领域的违法事实有:

(一)2006年5月份以来,张某某、申某某为谋取经济利益,占用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村集体土地,在尖岗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投资建设楼房,在未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情况下,于2007年底建成“湖畔假日小区”住宅楼,并借**村委名义对外销售。鉴于媒体曝光,2010年8月份,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依法对“****小区”进行拆除,张某某、申某某利用组织势力和把持**村基层政权的便利,指使组织成员,欺瞒政府,虚构事实,扰乱调查方向,逃避赔偿责任,致使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对“****小区”对外售出的149套房屋进行了安置补偿,给国家造成了严重损失。

(二)2013年2月1日,在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村西四环南侧绿化带施工工地,张某某组织人员阻挡施工、寻衅滋事,索要钱财。在马寨镇政府工作人员调解时,持棍棒对施工人员郑某、尚某进行殴打,造成郑某尚某头部、眼部、四肢等多处受伤。

(三)2010年4月份,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拟对马寨镇**村违章建筑“****小区”进行拆除,在对购房户进行理赔安置时,张某某、申某某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势力及把持**村委基层政权的便利,伙同他人,采用伪造虚假购房合同和收据等方式,骗取拆迁补偿款110.88万元。

(四)2017年11月初,张某某组织人员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村路段,采取堵路的方式强行拦下工地的渣土车,并以渣土车轧坏萍湖路路边石为由,敲诈被害人人民币10000元。

(五)2016年3月,张某某依仗强势地位,希望为**村安置区一期一标段供应加气砖,因价格高于市场,被施工单位浙江**集团有限公司拒绝。后张某某指挥组织成员采取阻挡供料、聚众威胁等方式,扰乱生产。浙江**集团有限公司被逼无奈,只得同意被告人张某某无需供应加气砖,即可获得提成收入,最后张某某集团收取6万元保护费。

(六)2016年6月份以来,张某某、柳某某等人为了承揽**村安置房一期A2标段的混凝土供应工程,在该项目混凝土已经由“**公司”供应的前提下,张某某组织人员用车阻挡工地大门,阻挡供应商供料,对承建商“河北**集团”项目经理李某、供应商**公司杨某等人实施胁迫,迫使承建商李某同意由张军岭挂靠的“郑州**商品混凝土公司”承揽**村安置房一期A2标段4号楼的混凝土供应工程,交易额达508万元。

(七)2017年3月13日晚23时许,郑州市二七区行政执法局接到有关违规倾倒建筑垃圾举报后,十几名执法队员驾驶四辆行政执法车,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村南沟张某某等人倾倒建筑垃圾的现场进行执法时,遭到阻拦,张某某等人对执法人员进行推搡、撕拽、恐吓,积极帮助渣土车逃离现场,妨害执法。后又将铁围栏锁住,将一辆行政执法车强行扣留在工地内数十天。

经法院审理,张某某犯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等,被判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人员分别被判处20年——1年3个月不等刑期,并处不等罚金。

3郑州市韩某某恶势力犯罪案

涉及住建领域的违法事实有:

(一)2016年6月至8月,在登封市中岳办事处韩某承包的登封市**置业公司工地,韩某某等人采取阻挠工人施工、拔桩、扯线、阻挡挖掘机作业、拆卸大门等方式强迫韩某将郑住**墅项目的圈挡围墙工程承包给被告人施工,以获取工程收益。韩某被迫将该圈挡围墙工程承包给了被告人。期间,韩某支付被告人工程款15万元。

(二)2017年5月,在登封市中岳办事处登封市**置业有限公司**工地,韩某某等人采取推搡、辱骂等暴力威胁方式,阻挠河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施工,索要钱财,导致工人停工。

(三)2016年8月,在登封市中岳办事处**棚户安置区工地,阻挠张某等人施工,索要钱财,并蹬倒已垒好围墙数十米。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韩某某犯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其他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一年零八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1万元-5千元不等。

4、郑州李某某黑恶势力犯罪案

李某某自2006年任登封市嵩阳办事处***居委会委员开始,通过安插人员进入居委会担任委员、队长或会计职务,组建了犯罪集团,长期把控***居委会并安排人员实施犯罪活动。涉及住建领域的违法事实有:

(一)2017年3月23日至6月14日,李某某等人明知登封市嵩阳路与南环二路交叉口西南角的****工地系通过政府拍卖等合法途径取得且登封市嵩阳办事处对该土地的土地补偿款和附属物赔偿款已经赔偿到位的情况下,以土地附属物没有赔偿到位、开工时没有通知其居委会为借口,组织人员多次到民生医院的工地上阻挡工地施工,多次向**医院负责人索要土地附属物赔偿款并要求承包工程,致使**医院工地长期无法施工,因停工造成损失480520.43元。

(二)2015年7月26日,李某某纠集多人到登封市区****小区工地,采用围堵大门、阻挡工地施工等方式,强迫****小区工地施工方刘某与其签订高于市场价格、异于正常付款方式的混凝土供应合同,并要求该工地不得使用第三方的混凝土。后又多次纠集他人采用断电、围堵等方式强行向刘某催要货款3343427.62元。

(三)2011年7月,在登封市区南二环***经济适用房施工工地,李某某纠集二十多名村民围堵被害人李某的施工车辆,以拉沙影响创建需要罚款30000元为名,敲诈李某现金10000元。

(四)2013年,在登封市郑少洛高速桥水泉沟,李某某纠集多人阻挡被害人苏某的施工车辆,以施工车辆经过***居委会的路不交过路费不让过为名,勒索被害人苏某现金30000元钱。

(五)2013年9月11日,在登封市区南环路**花园施工工地出入口处,堵住被害人杨某的施工车辆,以施工车辆经过***居委会的路需要交过路费为名,敲诈杨某现金2000元。

经法院审理,李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其他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一年不等刑期,处罚金2万元-1万元不等,并退陪被害人财物。

5、郑州市潘某某黑恶势力犯罪案

2017年以来,被告人潘某某利用其担任中牟县雁鸣湖镇**村党支部书记的身份,以家族势力为依托,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潘某某为纠集者的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该村及周边区域逞强耍横、称霸一方、为非作恶、强揽工程、勒索钱财,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涉及住建领域的违法事实有:

2017年初,***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官渡黄河大桥(以下简称黄河大桥)部分项目施工工地占用了中牟县雁鸣湖镇**村的土地,为了能顺利施工,施工方**公司的负责人张某、丁某多次找被潘某某商谈给付提成,让村民不要参与施工,潘某某坚决表示要承接工程,否则施工方的工程将干不下去。2017年5月5日至5月9日,因未能承包到**公司中标的黄河大桥工程,该组织人员多次到该工地阻挠施工车辆,致使该工地停工五天,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当得知施工企业车辆被围堵后,潘某某指示围堵人员,不能卸下车上的石头,要争取揽下工程。在围堵期间,被害单位负责人多次找到潘某某等村干部协商,并经镇领导协调,潘某某仍坚持工程必须由本村村民承揽。后因君联公司负责人报警,被告人潘某某才通知围堵村民离开。经鉴定,被害单位**公司因工程被阻所受损失共计人民币104675元。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潘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三个月,其他组织人员被判处四年零三个月-拘役2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6、鹤壁市张某某恶势力犯罪案

2017年5月份以来,张某某纠集20余人组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在鹤壁市淇滨区**小区内从事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犯罪活动。涉及住建领域的违法事实有:

(一)强迫交易。2017年5月以来,按照张某某等人安排,该组织人员以言语威胁、围堵楼道、停止电梯运行等方式,阻挠业主正常装修,迫使徐某、张某等25名业主以高价接受其搬运装修材料的服务,先后索要钱款52030元。

(二)故意毁坏财物。2017年5月份以来,张某等人在鹤壁市淇滨区**小区内强行搬运装修材料时,由于部分业主坚决反对,致使部分强迫交易行为未能得逞。为报复拒绝接受服务的业主,同时恐吓小区内其他业主,该组织实施了如下行为:2017年6月中旬,用胶水将5号楼3单元业主赵某、孙某、李某家的门锁锁眼堵死。2017年7月5日凌晨,持刀将8名业主家的入户防火门砍坏并将门锁锁眼堵死。经鉴定,被毁坏的入户防火门价值为13600元。

经法院审理,张某某犯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其他人员被判处一年六个月-4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7濮阳市裴某某恶势力犯罪案

涉及住建领域的违法事实有:

(一)2017年9月,裴某某等人预谋在濮阳县产业聚集区“****”小区内卖沙子、水泥及背楼。以该小区先期交付的6、7、15、16号楼所占本村已征土地为范围,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共同出资购置铲车、沙子、水泥,并由裴某某联系在小区门口放置一铁皮屋,采取共同值班或分班值班,以小区6、7、15、16号楼占据裴西屯村土地为由,拦截来小区送沙子、水泥等的车辆,要求业主高价购买裴某某等人的沙子、水泥,要求业主必须由他们提供高价的背楼服务。对从外面购进沙子、水泥的业主,裴某某等人阻拦、辱骂不让进小区,或者要求提供背楼服务,或者阻挠使用电梯等方式,进行阻挠、刁难,强迫业主购买自己的沙子和水泥。至2018年3月案发,强迫交易数额累计61万余元,违法所得合计208490元。2017年10月某日,业主代表赵某因在业主代表协调会上提出降低背楼价格、不得强制背楼的意见后,当晚在小区外的十字路口,裴某某等人以“断财路”为由对赵某进行殴打、辱骂、恐吓,致使赵某害怕不敢报案。

(二)2017年9月29日晚,濮阳市胜利办***村的麻某在濮阳县大庆路***小区南面的地里挖管道时,裴某某等人以此地系***村田地为由阻拦施工向麻某索要5000元。2018年1月10日,***村村民在本村东大庆路路东实施顶管作业时,该组织人员以顶管的位置为其队里的土地为由阻拦施工,勒索裴某31200元。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裴某某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其他人员被判处四年八个月-四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8、濮阳韩某某恶势力犯罪案

涉及住建领域的违法事实有:

(一)2017年6月至11月,韩某某等人借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安装有限公司在其三人居住的濮阳市华龙区岳村镇**村内进行供热管网施工之机,以阻工相要挟,向上述三家公司的负责人索要管道卸车费、机械看管费、土方开挖提成、施工协调费等共计110340元。

(二)2017年6月至11月,韩某某等人到上述施工工地,采用阻工手段,强迫施工单位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安装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分别将9000元的管道卸车、960元的地表清理、84536元的挖沟、运土、填埋等工程(以上工程价格共计94496元)交给韩某某承揽,后实际支付给韩号仁费用81920元。

经法院审理,韩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其他人员被判处六年—4年有三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9、开封李某某黑恶势力犯罪案

2014年,开封东部新城黄龙湖特色休闲度假区建设项目启动,李某某、燕某(原程寨村党支部委员)等人采取投资、参股、合伙经营***公园娱乐设施及强揽工程后分配股份等方式,以其家族势力、拜把兄弟、干亲为依托,逐步形成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以***公园为据点,在碾张村、杨寨村、周彭寨村、一贴王村及***周边建设项目有组织的采取暴力和滋扰、胁迫、软暴力等手段大肆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强揽工程,聚敛钱财,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影响了碾张村、杨寨村、周彭寨村、一贴王村及黄龙湖周边建设项目工地的正常社会生活和经济秩序。涉及住建领域的违法事实有:

(一)2017年7月,在开封县**教育学校建设时,在二期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李某某、燕某、王某等人未中标,当中标公司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施工负责人带领工人进场施工时,李某某、燕某、王某、张某某等人为攫取经济利益强揽工程,两次到工地采取言语威胁、驾驶铲车挖断道路、堵路的方式阻止施工,向**公司索要16万元工程材料费,岚象公司拒绝无理要求,致使**公司无法正常进场施工,施工工期长期延误,至今**学校二期工程未能建设,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工作生产,严重影响了开封市祥符区**学校的招生教学工作。

(二)2015年1月,在李树清承包***护坡工程施工期间,李某某等人为攫取经济利益、强揽工程,经事前预谋后,以是其地盘为由,两次到建设工地有组织的进行滋扰阻止施工,后又煽动群众实施现场阻工滋事,同时燕某以村干部的身份出面协调揽取工程,工程额达20余万元。强揽工程后,因不懂技术、质量不合格被叫停,李某某、燕某索要2万元工程款。

(三)2017年5月中旬,李某某等人在承包开封市祥符区****基建、砂石料工程后,为攫取更多经济利益,以边界不清为由,采取言语威胁、围堵施工车辆的方法阻止其他单位施工,致使吴某、朱某等人承包的基建、供送沙石等工程无法正常施工,燕某以村干部的身份出面“协调”,后李某某、等人强揽5栋楼的基建、沙石供应工程,强迫交易数额达8余万元。

(四)2017年8月下旬,该组织在开封市祥符区***轻钢别墅工地,以周边工地施工均由其负责为由,对施工方进行言语威胁,迫使施工方雇佣其吊车施工,违法所得达5200元。

(五)2014年8月中下旬,在***施工工地,该组织人员用“众泰”牌汽车进行堵路,持铁锹滋事,阻止施工,强揽铲车施工作业,违法所得达3000余元。

(六)2014年11月中旬,该组织人员在开封市祥符区***建设工地,采取堵路的方式,强揽工地送石头工程,违法所得4000余元。

经法院审判,李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17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开封程某某恶势力犯罪案

涉及住建领域的违法事实有

2017年9月中旬至11月3日,程某某、程某等人在兰考县爪营乡*村移民迁建工地东区,采取堵路、堵车等手段,多次对进入该工地东区的送料货车强行收取“落地费”“保护费”,侵害了多名送货人员的合法权益,严重妨害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经法院审理,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其他人员分别被判处1年-10个月不等的刑期。

11、南阳唐某某恶势力犯罪案

涉及住建领域的违法事实有:

(一)2015年3月,在邓州市****学院3号学生公寓的项目建设过程中,唐某某等人多次纠集本村村民阻拦施工,提出要为施工方提供土方施工及供应砂石料,后施工方被迫由唐某某等人进行土方施工,结算交易款48736元。2015年底,在邓州市****学院4号学生公寓的项目建设过程中,唐某某等人多次纠集本村村民阻拦施工,提出要为施工方提供机械,后施工方被迫使用由该团伙联系的钩机进行施工,结算交易款22900元。

(二)2015年夏,在邓州市****学院3号学生公寓的项目建设商混浇顶时,唐某某等人多次纠集本村村民阻拦施工,共计向施工方索要2300元。2016年5月,在邓州市****学院室外河道挖运及护坡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唐某某等人多次纠集本村村民阻拦施工,向施工方索要4000元。2016年6月份,在邓州市****学院道路沥青铺设的施工过程中,被告人唐某某多次到工地阻拦施工,在要求向工地提供高于市场价的机械未果后,向施工方索要2000元。

经法院审理,唐某某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其他人员分别被判处一年零九个月--年零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2、南阳樊某某恶势力犯罪案

涉及住建领域的违法事实有:

(一)2016年3月份,南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内乡县*****厂投资建设内乡县****小区,对地面附属物拆除,进行土地平整拟开工建设。在施工期间,樊某某组织人员以占用其本组土地为由阻拦生产施工,要求与项目部签订工程供料运输合同。后公司迫于无奈,公司项目部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与其签订了工程供料运输合同,该组织共取得50余万元供料运输费用。

(二)2016年底,樊某某以内乡县****小区项目占用其组内土地为由,向供料方**商品混凝土厂索要每方25元提成款遭拒绝后,樊某某组织人员,以辱骂、恐吓、驱赶工地施工人员、断工地钢筋加工厂电等方式阻挠施工,****项目部为了工程正常施工被迫向樊某某支付商混提成款十万元。

(三)2017年7月份以来,樊某某等人继续向****项目部门索要商混提成款遭到拒绝后,以索要结算工程项目款为名,停止供料并组织人员到****项目部大门前阻拦商混车辆,然后又到售房部滋事,扰乱该项目正常施工。

经法院审理,樊某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其他人员分别被判处二年零六个月-1年不等,并处罚金。

13、周口薛某某恶势力强犯罪案

2017年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薛某某作为太康县毛庄镇**行政村负责人,为达到从辖区内开发项目中承揽工程非法获利的目的,逐步形成以被告人薛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某某、申某某、王某等17名被告人为其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组织老弱病残村民,利用身体有病、年龄大等条件,以工程施工占用村内土地、妨碍排水等为名,采取阻工、堵路、威胁、滋事等软暴力手段,对在其行政村范围内施工的**公司、**公司等单位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强迫交易罪涉案合同金额为3077015.48元,敲诈勒索罪涉案金额34000元,以实现对**行政村辖区内的部分工程及建筑材料的非法控制,严重影响当地的生活、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此外,在政府征地过程中,薛某某分别与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等人通过在被征用田地里面假造附属物,或者直接虚报附属物等方式,骗取国家补偿款,诈骗涉案金额279490元。

被告人薛某某被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7万元。其余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九个月不等的刑罚。

14、企业违规参与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案

郑州市西四环及大河路快速化工程****项目招标结束后,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郑州市城乡建设局接到投诉,反映第一中标候选人江苏**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中标候选人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业绩造假。经核查属实,依法取消了江苏**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中标候选人资格,将江苏**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移交至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处罚,并在郑州建设信息网上予以通报。此案例有效维护了依法依规进行投标的投标人的合法利益,对企图违法违规的投标人进行了有力震慑,提高了招投标中违法违规的成本,维护了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市场环境。

15、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高收低租”骗取租金案

2018年12月5日,张某某在周口市大庆路与交通路注册成立周口**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在**同城上发布出租房源信息,张某某采取“高进低出”的方式(高价租赁房屋或者公寓,以空房期为由延缓支付房主租金,而后以低价租给租客并收取房客物业费、水电费及各类押金)骗取大量租金后潜逃,致使43位房东房客被骗,遭受损失20余万元。案件发生后,周口市住建局积极协助周口市公安局立案调查,2019年9月26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被逮捕。

16、李某敲诈勒索租客钱财案

2018年2月,李某成立了郑州**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伙同陈某某、张某某、藏某某、藏某某、梁某某、渠某某等共7人,采取设置合同陷阱、停水、停电威胁恐吓等软暴力驱赶租客、恶意克扣押金、租金、收取高额水电费、卫生费等方式敲诈勒索租客。郑州市公安局**路分局以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9月22日将上述人员逮捕,2018年12月份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等人进行了判决, 2019年3月1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郑州市房管局以此案为突破口,连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建立定期通报曝光机制和消费风险预警机制,出台了《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屋租赁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较好的解决了租赁企业备案管理和信用建设,有力维护了租赁市场秩序。

17、马某利用虚假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案

(一)案例概况。马某,系河南焦作某县电力公司职工,2019年4月16日,马某携带异地购买存量房资料到其工作所在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其提供的申请资料主要有:马某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税收缴款书、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动产权证书、某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以上申请资料经该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发现存有几处疑点:一是领取结婚证时马某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二是马某配偶居民身份证在读卡器中无法读出信息;三是不动产权证书上的二维码系无效码。这些问题引起工作人员的高度警惕,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进一步核实提取资料后,确定马某提供的资料系违规套用他人购房信息。4月24日下午,马某到该县公积金管理中心询问提取公积金审核情况,工作人员告知其资料审核结果后,其无理闹事,态度恶劣,拒不悔改,严重扰乱正常的办公秩序,该县公积金管理中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再次核查相关资料后,果断报警。

(二)处理情况。该县公安局对马某使用虚假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一案立案调查,并对其背后的非法中介组织进行深挖彻查。按照当地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马某失信行为录入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记入公积金个人账户,记录期限为3年,列为重点监督和核查对象,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取消失信个人3年以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含冲还贷)资格。

(三)案件意义。“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严重危害民生资金即住房公积金的安全,破坏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极大地损害住房公积金行业的声誉,是住房公积金领域涉黑涉恶的主要表现。本案成功防范、阻止“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有以下积极意义:一是“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列为住房公积金领域涉黑涉恶行为表现,并通过本案的成功实践,提升了工作人员辨伪识假能力,积累了扫黑除恶战斗经验,增强了战胜黑恶势力的信心。二是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以此案为专项斗争取得实效的典型案例,深入研讨,交流互鉴,查找监管短板,进一步完善公积金提取审核标准及程序,起到以案促改、以案促建的作用。三是此案及时联合公安部门查处,有力打击涉黑涉恶行为,形成强大震慑,为促进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提供了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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