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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建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6-24 信息来源:

  为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原则,强化执法监督,以案为鉴、以案明法,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全省各地2024年上半年报送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典型案例进行梳理,现予发布。

  一、河南省洛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对某影院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2月29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洛阳市某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建设的洛城中街(洛阳)影院室内装修改造建设工程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装修改造建设工程项目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4月洛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对该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处叁万元(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河南省焦作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对焦作某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焦作某商贸有限公司院内南侧仓库存放50公斤液化气瓶66个、15公斤液化气瓶96个、5公斤液化气瓶12个,其中重瓶8个、空瓶166个。储存场所未设置相应的监控、通风、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在安全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1月焦作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对该公司处罚款壹万元(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对罗山县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2月27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罗山县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液化气站)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隔离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隔离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3月信阳市罗山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对该燃气有限公司(液化气站)处壹万元(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河南省驻马店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对驻马店市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年12月12日,驻马店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接相关部门移送线索,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在该市开源支路与文娱一路交叉口经营的健身房,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3月驻马店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对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处叁万元(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河南省漯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对漯河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年9月1日,漯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漯河市永信伯爵山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升降机安装单位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使用汽车吊配合拆卸升降机,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拆卸作业。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拆卸作业,其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漯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对该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处警告并罚款陆仟元整(6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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