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专班
关于发布河南省燃气行业监管执法
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燃气工作专班,省燃气专班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省纪委监委关于超常规纵深推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的安排部署,严厉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领域“三黑”违法犯罪,强化执法震慑,现将部分城市燃气行业监管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开封市查处非法经营燃气案
开封市顺河区城管局依法查处违法人赵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违法进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活动,现场查扣钢瓶87只,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顺河区城管局对当事人依法处以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开封市祥符区城管局依法查处违法人张某某在曲兴镇违规充装二甲醚,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祥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鹤壁市查处非法存储瓶装液化气黑窝点案
鹤壁市开发区建设管理局联合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分局、综合执法大队开展燃气安全例行检查时,发现开发区万洲汇南侧存在一处非法存储瓶装液化气黑窝点。经核查,该户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现场查收非法存储液化气钢瓶61个、运输车辆1辆,开发区公安分局对现场负责人拘留15日,处罚2000元;市场监管分局组织相关部门对非法存储瓶装液化气钢瓶集中报废处理。
三、新乡市燃气专班循线追踪打击非法储存、运输燃气案
新乡市牧野区城管局在牧野区白小屯村附近执法检查时,查处1辆非法运输燃气的车辆,现场查获50kg丙烷气瓶13个(9个满瓶、4个空瓶),随即将该线索立即上报市燃气专班。市燃气专班组织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牧野、卫滨两区城管,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在卫滨区路庄村西2处出租院内,再次查获50kg液化气瓶63个(其中12个有气,9个丙烷空气瓶),15kg液化气瓶24个。新乡市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徐某香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停止运输,并处以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司机常某伟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7日;新乡市卫滨区城管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款,对李某、高某非法储存燃气的违法行为,分别处以罚款980元。
四、三门峡市查处非法充装燃气案
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湖滨分局执法人员在对三门峡某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充装气瓶的使用登记资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8.4(5)“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信阳市对某车辆违法运输燃气行为行政处罚案
信阳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在对疑似非法运输燃气的车辆进行布控查处时,发现豫S3****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市交通运输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周口市查处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周口市燃气专班接群众举报,西华县李大庄乡某家庭农场存在无证经营燃气的违法行为。经现场勘验取证,查处50公斤钢瓶52个(8个满瓶)、15公斤钢瓶17个(11个满瓶),现场查获液化石油气565公斤、电子秤一台、倒气设备一套(带电机)、大运厢式货车一辆。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780元,处以罚款54430元的行政处罚。
七、驻马店市查处非法存储瓶装液化气黑窝点案
驻马店市上蔡县城市管理局对燃气经营门市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位于上蔡县北大街中段东039门市后方过道内存放大量液化气石油钢瓶。经调查,该门市为上蔡县某液化气站第七分销站,该站擅自储存液化气钢瓶44瓶,其中15KG空瓶31瓶、满瓶12瓶,5KG空瓶1瓶。对12瓶带气瓶称重,共计179公斤。依据《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济源示范区查处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济源市燃气专班在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赵某锋、吴某宪在未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从焦作市某液化气公司、洛阳市吉利区某石化公司购进液化气(灌装)后在济源市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依据《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禁止个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对赵某锋处以罚款115000元、对吴某宪处以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航空港区查处非法倒灌瓶装液化石油气案
航空港区城市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对新港办事处姜庄村巡查时,发现王某涛自行进行液化石油气钢瓶之间倒灌,该行为违反《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王某涛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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