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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一

发布日期:2025-04-18 信息来源: 阅读: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案例

  平顶山市某县某中学东院区建设项目,施工总造价为6755078元,该项目于2020年7月开始施工,施工前未依法进行招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建设单位处人民币肆万零伍佰叁拾壹(40531)元的罚款(项目合同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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