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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

发布日期:2025-04-18 信息来源: 阅读: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案例

  洛阳市某勘察设计总承包项目,于2021年3月18日在发改部门备案,2020年7月14日向某3家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2020年8月11日确定某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149.98万元。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第二条的规定,该项目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的项目,应依法公开招标,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的规定。行政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之规定,将该案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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