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十
发布日期:2025-05-06
信息来源:
阅读:
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案例
2024年9月,信阳某项目施工标段招投标活动中,多家投标单位投标总报价不一致而税金一致,涉嫌存在串标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没有依据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现否决意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吴某、张某、张某、王某、秦某分别暂出停评标专家资格六个月,对业主评委王某某、马某某暂停评标资格六个月的处理,涉嫌串标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