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十三
发布日期:202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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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案例
济源示范区某小区改造项目评标过程中,电子评标系统在清标时发现A公司和B公司投标文件的制作标识码一致。A公司和B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之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A公司、B公司及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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