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规划设计单位:
根据《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和《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建规〔2003〕4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将我省2007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1. 2006年度通过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并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2. 各地已经上报的有效的申报材料,但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进行变更的人员;
3. 以往年度经考试、认定、特许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料证书而未申报或漏报的人员。
二、申请程序及要求
1. 凡申请人员均应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或登记的申报信息采集将运用计算机辅助方式,所有受理范围内的申报人员均可在指定的网站(网址见附件)下载并免费获得个人申报软件,按照个人申报软件的操作说明进行个人注册或登记信息的录入、整理,并打印一式两份注册或登记申请表(A4),同时生成个人申报数据包。
2. 请各地规划部门集中将每位注册登记人员的申报表(一式两份,A4型)及申报光盘,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后,连同申请人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于12月20日前向省建设厅申报(联系电话:0371—68080852,0371—63920904)。
三、注册费用
按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注规〔2003〕03号文要求,注册、登记收费按国家计委颁布的《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执行,收取注册费每人50元,按规定集中上缴建设部。
四、今后我省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工作将成为日常性工作,我厅按要求将每年向建设部集中上报两次(6月底及12月底)。
请各地在每年6月1日—6月20及12月1日—12月20日集中上报,今后不再发文另行通知。
附件:1. 关于在申报注册登记填写表格中的注意事项
2. 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个人申报软件下载网址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1
关于在申报注册登记填写表格中的注意事项
1. 申报人姓名必须与身份证件一致,不得增减改字。
2. 工作单位、单位名称必须与单位公章一致,不得增减改字。
3. 申报时间、出生日期必须按“年月日”的方式填写。
4. 身份证件号必须填写无误。
5. 单位性质按行政、事业、企业填写。
6. 联系电话需写清区号。
7. 毕业院校名称及专业必须与毕业证书一致,不得增减改字。
8. 学历按研究生毕业、大学本科毕业、专科毕业、中专毕业、高中毕业、高中以下等项填写。
9. 学位按博士、硕士、学士、未获学位填写,且应与学历相对应。
10. 所有申报人员的毕(肄、结)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及注册人员业绩的起止时间按“年月”的方式填写。
11.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登记人员按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科级、科级以下填写;注册人员按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职称填写。
12. 通过考试获取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的人员,获取时间应填写所通过的当年考试时间,按“年月”的方式填写。
13. 申报人员填写业绩时内容应不少于三条。
14. 申报人员表格填写完毕后,必须在本人签名一栏签名,否则申报无效。
15. 申报表中的“工作单位意见”及“省级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管理机构意见”两项应据实填写,不得有缺落项,且负责人应签字,并盖相应公章。申报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应填写清楚申报人员的聘用类型(正式、聘用),如实行聘用制的,应填写清楚聘用(从申报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
16. 申报表格中E-mail地址一项可以不填写,其他不能有空缺项。
附件2 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个人申报软件下载网址 网站名称:建设部职业资格注册中心 主题词:城乡建设 注册城市规划师△ 登记 通知
网 址:http://www.pqrc.org.cn/ →管理系统
河南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7年12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