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现将《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反馈我厅建筑管理处。
附件: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2013年2月20日
附 件
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在豫从事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管,培育统一、规范、公平、有序的建筑市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2〕130号)制定。
第三条 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外省进豫企业),是指工商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而进入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活动的企业和机构。
第四条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外省进豫企业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交通、水利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对外省进豫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登记备案管理
第五条 外省进豫企业在河南省从事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和招标代理活动,需办理单项工程登记备案手续。外省进豫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之前,需登录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www.hngcjs.net),在“外省进豫企业管理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后,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资料到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核。
第六条 外省进豫企业单项工程登记备案应填报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建筑施工企业
1. 企业所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同意的《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申请表》和《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诚信证明》;
2. 参加公开招投标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相关文件;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加盖企业行政章的复印件;
4. 企业法人代表对建造师(项目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须经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公证机构公证);
5. 驻豫的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五大员(施工员、安全员、材料员、质检员、造价员)及其他经济技术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少于6人)的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资格证书、特种作业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上述证件的单位名称须与外省进豫企业名称一致;
6. 项目建造师本人到场,进行影像采集并签字确认。
(二)工程监理企业
1. 填写《外省工程监理企业进豫监理备案登记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组织结构代码证;
3. 法人代表对拟任项目总监的授权证明或委托书;
4. 工程监理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介绍信和该企业近两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诚信证明;
5. 驻豫机构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任职文件、拟进豫监理人员名单、注册执业(岗位)证及职称证、学历证、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和人事代理证明;其中一等项目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5人;二等项目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3人;
6. 招标投标公告或招标投标邀请函相关文件;
7. 驻豫固定办公场所证明,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自有的提供产权证,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证明
8.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本人到场进行影像采集并签字确认。
(三)招标代理机构
1. 填报《外省进豫招标代理机构单项工程认证备案登记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
3. 法人代表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
4. 招标代理机构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介绍信和近两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诚信证明;
5. 进豫执业人员名单及身份证、职称证、在本机构的注册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继续教育记录)、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和人事代理证明。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注册造价师不少于1人),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
6. 进豫拟代理项目业主出具的意见;
7. 项目负责人本人到场,进行影像采集并签字确认。
第七条 外省进豫招标代理机构若符合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豫建建〔2010〕69号)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要求,也可按设立分支机构进行备案管理,但须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上传相关信息且分支机构负责人本人需到场进行影像采集并签字确认。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分支机构备案且没有纳入属地管理的,须按本办法办理分支机构备案。
第八条 外省进豫企业通过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登记备案后,须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接受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
第九条 外省施工、监理企业在参加河南省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报名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核验外省进豫企业备案证明。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要求核验外省进豫备案证明的,将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条 外省进豫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项目中标后,须到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中标项目登记备案手续。
(一)建筑施工企业要在中标后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建造师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建造师证及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办理工程项目备案。
(二)工程监理企业应于工程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提交《中标工程记录表》、《中标通知书》、委托监理服务合同(原件、复印件)及与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签订的《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第十一条 外省企业在豫从事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活动,须有固定人员和办公场所。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驻豫地址、驻豫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联络电话等发生变化,应在20日内到登记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www.hngcjs.net)“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管理系统”中设立外省进豫企业资信查询平台,对外省进豫企业和人员的资质资格情况、投标、中标信息、项目信息等进行公布。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外省进豫企业应遵守国家和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企业核定的经营范围和资质资格许可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外省进豫企业必须配备满足工程项目需要的机构和人员。派驻现场项目部的负责人、施工员、材料员、质检员、安全员、造价员、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等主要施工管理、监理人员必须与进豫登记备案人员相符,持证上岗并保证驻地工作时间,不得擅自更换。建设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管理机构的考勤管理,发现项目施工管理、监理人员未按登记备案规定到岗或擅自更换的,除依据合同约定扣罚违约金外还应督促改正,拒不整改的,要及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外省进豫企业人员在岗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确保人员到位、人证统一。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由外省进豫企业申请,经建设单位同意、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省进豫企业登记备案人员可以变更。变更人员的执业资格等级和管理经历应符合投标文件要求,且不得低于变更前标准,人员变更的比例不得超过项目关键岗位总人数的30%。
1. 因重病、重伤(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2. 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暂停或吊销任职资格的;
3. 因退休、调离原工作单位(与新单位已建立劳动人事社保关系)的;
4. 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
5. 工程监理企业人员变更还需符合《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豫建建〔2012〕35号)要求。
第十六条 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在豫承接工程后,对工程项目进行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须发包给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并监督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务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
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和河南省关于农民工工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和农民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等制度,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无资质的外省建筑劳务队伍和零散劳务人员不得在豫承接劳务分包工程。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不断加大建筑市场监督检查力度,每年不定期不间断进行现场检查。
对外省进豫企业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外省进豫企业登记备案、市场行为、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情况;
(二)施工项目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及招标代理人员的执业资格、社会保险及到岗情况等;
(三)现场劳务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劳动合同签订、劳务人员工资发放等;
(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将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办理外省进豫企业登记备案或未办理外省进豫企业中标备案手续的;
(二)办理外省进豫企业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存在《河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记录认定标准》所列行为的。
第十九条 凡在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检查中查实外省进豫企业和执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检查中发现备案的执业人员累计三次不在岗的,认定其为挂靠出借资质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外省进豫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事故,依法需暂停资质审批、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的,由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其违法行为和质量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向外省进豫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原《外省进豫和中央驻豫施工企业登记备案暂行办法》(豫建建〔2003〕57号)、《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外省进豫和中央驻豫施工企业备案管理的补充通知》(豫建建〔2004〕67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豫建建〔2009〕3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