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密法》和《保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保密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0年10月联合下发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对标明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提出了具体要求。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由产生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机关、单位立即作出明显并易于识别的标志。
(二) 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载体难以或者不能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由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另行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接触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三) 纸介质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形式对其密级和保密期限作出标志:属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在其封面(或者首页)上方适当的位置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属于地图、图纸、图表的,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适当的位置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四) 其他形式的国家秘密载体,凡是可以对密级和保密期限作出标志的,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载体的适当位置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凡是有包装(套、盒、袋等)的,还应当以恰当方式在包装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五) 文件、资料汇编中收入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除对所收入的密件作出与原密件一致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外,还应当在汇编本的封面上以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六)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立卷归档时,应在档案卷宗封面的适当位置标明与卷内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相同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有多份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应当以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七) 新产生的文件、资料中凡是摘录、引用有关文件、资料中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应当以原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对新产生的文件、资料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对国家秘密事项及时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是非常必要的,其目的是限制该事项的接触范围,同时又通过这种方式,告知接触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应当按照所标明的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做好保密工作,更好地履行其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