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豫建市〔2023〕255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林州市、长垣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工作,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现就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厅及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林州市、长垣市等具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打证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应的资质延续事宜。
二、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除《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施工劳务资质外,即日起企业可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及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如实填报相应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表,向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主管部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其中,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注册类人员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暂不满足延续条件的,企业可向主管部门申请换领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申请延续或换领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办法按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执行。
四、施工劳务资质有效期满后,企业按照省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豫建市〔2022〕276号)要求重新申请备案。
联系电话:0371-66069902
202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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