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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4年01月05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4-01-05   来源: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

  豫建行规〔2024〕1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监管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2021年6月17日印发的《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监管若干措施(试行)》(豫建行规〔2021〕3号)同时废止。

  2024年1月4日

  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监管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措施如下:

  一、严格规范工程发包行为。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不得支解发包工程,不得违规指定分包单位。存在上述行为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列为建筑市场严重不良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3年。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存在上述行为的,通报至其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

  二、严格规范工程承包行为。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不得挂靠、出借资质,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存在上述行为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转包、出借资质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依法依规限制其参加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违法分包的,列为建筑市场严重不良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3年。

  三、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承担施工发承包管理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应健全管理制度,任命项目负责人,在不妨碍正常施工的情况下,随时到项目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未在岗履职、承包单位涉嫌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四、严格落实总承包单位主体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依规选择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的,应加强对分包单位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分包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涉及总承包单位责任的,连同总承包单位一并查处。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劳务用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代发农民工工资等“一金三制”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未落实上述制度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列为建筑市场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1年。

  五、严格落实监理单位监督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规划成立监理机构,配备相应专业的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单位涉嫌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总监理工程师须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未及时报告的,列为建筑市场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1年。

  六、严格落实工程款支付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有施工所需资金安排,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等内容,建设单位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为由变相拖延结算,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资金到位承诺的批后监管,发现在建项目没有落实满足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七、严格落实项目经理岗位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经理,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依法变更施工许可证。变更项目经理未履行相关手续的,原项目经理按未在岗履职处理。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职或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任职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列为建筑市场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并动态扣减信用分,向社会公开1年。

  八、严格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实名制管理。将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各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信息纳入实名制管理系统,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每月累计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其所负责项目本月施工时间的80%。主要管理人员缺岗、脱岗、违规串岗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向社会公开。

  九、加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通过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各类执业人员的市场行为信用信息进行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动态扣减信用评分。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将未在信用管理系统录入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为“较差”及以下的建设工程企业作为建筑市场的重点检查对象。

  十、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完善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质量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管理功能,应用信息化手段推动“市场”“现场”联动。各级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将各建筑市场主体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执业人员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相关失信行为信息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开展常态化线上监管。

  十一、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要在隐患排查整治或事故调查处理的同时,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动态核查,不满足标准且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撤回其资质证书。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项目,对责任单位项目所在省辖市范围内所有在建项目进行市场行为检查,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项目,对责任单位省内全部在建项目进行市场行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十二、实行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录,通过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其在本地的在建项目列为建筑市场重点检查对象,加大日常检查频次,必要时进行驻场监管。重点监管企业管理期限1年。

  1.被列入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及运维安全生产严管企业的;

  2.因违反建筑施工发承包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的;

  3.被认定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4.经生效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5.因出借监理资质或转让监理业务受到行政处罚的。

  十三、设置重点监管地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辖市(示范区、实验区)、县(市、区),列入建筑市场重点监管地区,在全省予以通报,抄送当地人民政府,并作为省级建筑市场检查重点地区。重点监管地区管理期限1年。

  1.被列入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及运维安全生产严管地区的;

  2.交办案件长期没有调查处理或敷衍应付,推诿扯皮,调查不深入、不认真的;

  3.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1年以上零查处、零公开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

  4.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和处罚信息未及时录入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

  十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和处理,除无法告知投诉举报人的情况外,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上级机关督办和影响较大的建筑市场违法线索列为督办案件,进行挂牌督办。

  十五、实行建筑市场清出机制。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注册类人员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进行资质异常标注,并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取消标注。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每两年对连续两年产值或增值税为0的建筑业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不满足标准且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撤回其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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