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
发布日期:202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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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人名义参与招标案例
三门峡市卢氏县某污水管道工程一标段在招投标过程中,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资质给董某参与投标的行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建筑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董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也不得以他人的名义参与投标”的规定。卢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此次招标作废标处理,依法重新招标。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依法对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以211178.25元(项目中标合同价2.3%)的罚款;对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董某处50499.14元(项目中标合同价5.5‰)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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