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发布日期:202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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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串标案例
焦作市A公司与B公司在某工程一标、二标投标过程中,投标文件存在资料混装的情况,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该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
执法机关对A公司、B公司在该工程一标投标中串通投标的行为分别处131698.08元(中标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对A公司、B公司在该工程二标投标中串通投标的行为分别处132718.31元(中标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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