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豫建〔2008〕189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07〕51号)和原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建质〔2005〕109号)要求,现将我厅修订的《河南省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豫建设标〔2004〕24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厅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同时废止。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本系统、本行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附件:河南省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 件
河南省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做好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区人民生命财产、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损失,特制订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
地震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震害直接危及灾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基本生活保障,建设系统的地震应急工作必须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尽量降低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尽快恢复市政公用设施的功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
1.2.2统一领导
地震灾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快速高效地完成各项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及时给予协调、指导、技术支持或组织力量全力支援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
1.2.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建设部门要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密切协作,积极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1.3 编制依据
《防震减灾法》、《建筑法》、《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河南省地震应急预案》(豫政办〔2007〕51号)。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建设系统在我省处置地震灾害事件有地震临震预报或发生破坏性地震后,从事地震应急活动时执行。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建设厅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2.1.1组成及有关机构设置
指挥长:分管副厅长
副指挥长:办公室主任
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抗震办公室)处长
成 员:建筑管理处处长、综合计划财务处处长、城市建设处处长、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处长、城市规划与风景园林处处长、村镇建设处处长、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主任、科技处处长、机关党委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机关服务中心主任、中州建设杂志社社长、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抗震办公室)副处长
指挥部成员未在郑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单位按职务高低递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工作小组,作为其咨询机构。
2.1.2主要职责
领导和协调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工作,完成省政府或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交办的有关工作;根据震情和灾情,向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应急措施的建议;确定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工作方案,组织建设厅有关处室和有关地区建设系统对受灾地区进行技术支持或支援;其他有关建设系统地震应急的重要事项。
2.2 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成员的主要职责
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负责参加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传达省政府或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主持指挥部会议,部署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工作;参加省政府赴灾区的慰问团或工作组。指挥部成员负责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保证指挥部完成工作职责。
2.3 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2.3.1组成
主 任:办公室主任
副主任: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抗震办公室)处长
工作人员:办公室和其他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
2.3.2主要职责
在应急期间负责指挥部正副指挥长、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小组的联络,及时传达指挥部指挥长的指示。
2.4 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2.4.1办公室
负责保持与省政府或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事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保证正副指挥长及时参加省政府或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会议;负责安排指挥部办公地点并通知指挥部成员参加指挥部会议;根据指挥部的指示,协调各处室的应急工作,组织建设系统对地震灾区进行人力、物力支援;审查建设系统有关震情、灾情的信息报送稿件,编发建设系统抗震防灾、救灾的情况简报;指导各地利用城建档案。为灾区或临震区的抗震防灾、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负责应急状态下建设厅机关的机要保密和安全保卫工作。
2.4.2勘察设计与标准额定处(抗震办公室)
负责派人参加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协助办公室完成指挥部的有关联络工作;了解地震灾情,草拟报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地震灾情信息(不包含具体的经济损失数额);起草建设系统抗震防灾、救灾工作的有关技术性文件,对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工作提出技术性建议;根据指挥部的指示,组织地震工程专家成立工程抗震指挥部赴临震区或灾区指导当地的工程抗震工作;负责组织地震工程专家成立工程震害考察小组赴地震灾区进行工程震害调查;指导灾区或临震区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勘察、设计力量开展房屋及工程设施的抗震鉴定,临震加固设计、修复设计和恢复重建的勘察设计工作。
2.4.3建筑管理处
指导灾区或临震区的房屋拆除、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抢险、排险、快速修复、临时建筑搭建和恢复重建等的施工和监理工作。指导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在地震中倒塌或严重破坏的工程质量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根据指挥部指示,组织施工力量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持或支援。
2.4.4综合计划财务处
根据指挥部的指示,负责灾区城建系统震害损失、灾区住宅房屋和其他工业与民用建筑震害损失的汇总上报(不包含具体的经济损失数额)工作;根据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建设系统防灾、救灾资金的应急申请及调配工作。
2.4.5城市建设处
指导灾区或临震区城建系统开展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根据指挥部的指示,组织城建力量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负责核实地方上报的灾区城建系统震害情况。
2.4.6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指导灾区房地产管理系统开展房屋的应急检修、应急加固、加强维护和应急处置措施、减轻次生灾害等工作;根据指挥部的指示,组织房地产管理系统对灾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负责核实地方上报的灾区住宅房屋的震害情况。
2.4.7城市规划与风景园林处
指导灾区城市开辟临时避难场所及重建规划工作;根据指挥部的指示,组织规划力量对灾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2.4.8村镇建设处
指导灾区村镇重建规划工作,根据指挥部指示,组织专业人员对灾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2.4.9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指导墙材生产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组织对灾区的对口技术支援。
2.4.10科学技术与外事工作处
根据省政府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协助省外办或部外事司,做好对省、部邀请的、在有临震预报地区或地震灾区从事建设方面访问或工作的外宾的联络、安置、疏散、事故处理等工作;
2.4.11机关党委
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对建设厅机关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就地震应急形势和相应的地震应急措施等做宣传、动员、解释等工作;根据需要动员机关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积极自救、互救、支援灾区等。
2.4.12离退休干部处
根据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本地地震应急期间建设厅机关老干部的安置、安抚工作。
2.4.13机关服务中心
(1)负责组织队伍或协助专门的救灾队伍开展建设厅机关房屋建筑和其它物业的抢险、排险、检修、应急维护加固等工作;
(2)负责建设厅机关地震损失的统计工作;
(3)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建设厅机关临时建筑搭建安排等应急工作;
(4)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建设厅机关对地震灾区物力支援的实施工作。
2.4.14中州建设杂志社
在建设厅领导下,开展地震灾区工程震害报道和建设系统抗震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3预警和防御机制
3.1 地震预警级别
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地震预警级别分别按照紧迫程度和震级大小划分为3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3.2 震害防御机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地震应急工作协调或指挥机构,根据《河南省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预案要求,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特殊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做到机构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有效。尤其要加强抢险力量建设,配备必要的抢险设备和物资,保证在地震发生后,能够迅速赶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当接到里氏5.0至7.0级地震的临震预报或短期预报时,省建设厅发紧急通知要求临震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应急检修、重要设施的抗震鉴定和临震加固,以及避震疏散场所的清理和安全检查等工作。
当所辖地区被列入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时,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建立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数据库(包括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的分布、规模及其设计、建造和使用概括等),根据震害预测结果,组织制定防灾措施和方案,纳入当地《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4.1.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将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一般地震灾害4个等级。
4.1.2地震响应级别
地震应急的响应按照地震灾害等级标准划分为Ⅰ、Ⅱ、Ⅲ、Ⅳ4个级别。
地震事件 | 响应级别 |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 Ⅰ |
重大地震灾害 | Ⅱ |
较大地震灾害 | Ⅲ |
一般地震灾害 | Ⅳ |
4.2 分级响应
4.2.1Ⅰ级响应—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1)接到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通知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1小时内,办公室报告厅长、分管副厅长,办公室通知指挥部成员召开指挥部的第1次会议,宣布启动建设系统地震应急Ⅰ级响应,通报初步震情灾情,并通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到指挥部办公场所开展应急工作。
(2)接到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通知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1小时30分钟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抗震办公室)与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联系,了解有关灾情和救灾情况;综合计划财务处、城市规划处、城市建设处、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建筑管理处、村镇建设处、墙改办等处室积极配合,根据职责分工,补充、核实有关灾情和救灾情况;办公室及时收集汇总灾区情况和各单位意见,及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
(3)接到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通知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小时内,指挥部组织召开专家工作组会议,根据灾情和救灾情况提出饮用水源保护,重要建筑、燃气工程、城市交通系统的抢险抢修,人员临时避震等建议方案。
(4)接到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通知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4小时内,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和专家组成员第2次会议,讨论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建议,并向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
(5)地震发生后,指挥部组织建设厅地震灾区现场工作小组,赴地震灾区协助抗震救灾工作。
(6)在应急期内,指挥部指挥长按照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参加省政府赴地震灾区慰问团等有关活动;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厅的成员(指挥部指挥长)和联络员参加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的全体成员会议,并按照会议要求部署建设厅的地震应急工作;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抗震办公室)按照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派人参加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各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本处室的职责开展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必须坚守岗位。
(7)郑州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破坏性地震后1小时内,办公室初步收集地震的震情和灾情,报告厅长。郑州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破坏性地震后6小时内召开机关干部大会,通报灾情,做抗震救灾动员。
4.2.2 II级响应—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1)接到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通知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小时内,办公室报告分管副厅长,通知指挥部成员召开指挥部的第1次会议,宣布启动建设系统地震应急II级响应,通报初步震情灾情。
(2)接到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通知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12小时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抗震办公室)与灾区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联系,了解有关灾情和救灾情况;厅综合计划财务处、城市规划处、城市建设处、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建筑管理处、村镇建设处、墙改办积极配合,根据职责分工,补充、核实有关灾情和救灾情况;办公室及时收集汇总灾区情况和各部门意见,向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
(3)地震发生后24小时内,指挥部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根据灾情和救灾情况提出饮用水源保护,重要建筑、燃气工程、城市交通系统的抢险抢修,人员临时避震等建议方案,并向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
(4)地震发生后,指挥部组织建设厅地震灾区现场工作小组,赴地震灾区协助抗震救灾工作。
(5)在应急期内,指挥部指挥长按照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参加省政府赴地震灾区慰问团等有关活动;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抗震办公室)按照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派人参加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各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开展应急工作。
(6)郑州地区发生重大破坏性地震后1小时内,由办公室初步收集地震的震情和灾情,报分管副厅长。郑州地区发生重大破坏性地震后8小时内召开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大会,通报灾情,做抗震救灾动员。指挥部成员必须坚守岗位。
4.2.3 III级响应—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1)得到并证实地震信息后2小时内,办公室报告分管副厅长,视灾情组织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通报灾情。
(2)地震发生后,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建设厅地震灾区现场工作小组,赴地震灾区,协助、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3)在应急期内,指挥部副指挥长按照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参加省政府慰问团等有关活动;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抗震办公室)根据灾区灾情和救灾需要,组织有关专家研讨有关抗震救灾技术方案;各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开展应急工作。
(4)郑州地区发生较大破坏性地震后2小时内,由办公室初步收集地震的震情和灾情,报分管副厅长。在应急期内,向全体机关工作人员通报灾情,部署有关抗震救灾工作。
4.2.4 IV级响应—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1)得到并证实地震信息后2小时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抗震办公室)工作人员向主管处长报告,同时继续了解震情、灾情,视情况报告分管副厅长。
(2)在应急期内,根据需要组织建设厅地震灾区现场工作小组,赴地震灾区,协助、指导抗震救灾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开展应急工作。
(3)郑州地区发生一般破坏性地震后2小时内,由办公室初步收集地震的震情和灾情,报分管副厅长。在应急期内,向全体机关工作人员通报灾情,部署有关抗震救灾工作。
4.3 应急通讯
建设厅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和有关工作小组的联系方式包括:工作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件等;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成员、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有关专家委员会的联系方式包括:工作电话、家庭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件等。
4.4 信息报送
4.4.1信息报关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破坏性地震震情灾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统一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工作。信息报送工作要力求快速、准确、详尽。
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的内容包括:地震的基本情况(时间、地点、震级、烈度等);地震灾区震前各类房屋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基本情况;震后的破坏情况;工程抢排险情况;重要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文物和典型结构类型的破坏情况,可配以图片、录像等。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的工作预案,明确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的具体负责部门,并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资料收集、整理、报送的装备,确保准确及时,快捷、全面地报送地震震情灾情信息。
I、II级响应的应急期内,建设厅办公室应编发建设系统抗震防灾、救灾的情况简报,及时向有关处室通报地震震情灾情信息。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抗震办公室)应随时了解地震灾区的重要情况并及时上报。
4. 5 应急处置
4. 5.1工程检查与抢险抢修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重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进行检查,发现险情要立即制定、实施抢险、排险、抢修和应急恢复技术方案、措施,以避免灾害的进一步发生和扩大。
4.5.2 震害调查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鉴定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震害调查,根据震害调查结果组织专家组对受到破坏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进行初步技术鉴定,明确建设项目是属于不需加固、需要修复加固或是拆除重建等类别。条件允许时,应做进一步的检测和安全鉴定。
4.5.3简易住房建设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灾民简易住房建设的技术指导等工作,包括:选择安全适用的场地;因地制宜,制订灾民简易住房建设的方案及技术措施;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为灾民简易住房建设提供技术指导。
4.5.4恢复重建计划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其内容包括:灾情及灾区概况;恢复重建方针和原则;恢复重建规划方案;恢复重建技术管理要求;恢复重建规划方案的实施步骤及对策;恢复重建资金安排等。
4.6 应急结束
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地震应急期结束后,建设系统地震应急期随之结束。
5 后期处置
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应急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况通报各有关单位。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震害调查过程中,要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各类房屋建筑,特别是采用抗震新技术的建筑物认真分析震害原因,为制订、修订工程建设标准积累数据。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在地震中倒塌或严重破坏的工程质量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的实施。对重建和修复加固项目,要组织勘察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期间厅信息中心应在办公室指导下,根据建设系统通讯保障专项预案,合理安排人员,保障建设厅机关通讯系统的正常工作;办公室值班人员应保证随时接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地震灾区的震情灾情信息;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成员及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应24小时开机,保证通讯渠道畅通。
各地城建档案馆应进一步完善城建档案资料的管理,同时提高快速查询、调送档案、资料的能力;重要建(构)筑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应有备份档案。城市水源和供排水系统、重要建筑、城市燃气供热、住宅区的物业、重要风景名胜区、公共交通、城市道桥等管理部门要管理好本单位工程设施的相关资料。
6.2 应急装备保障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公用部门要制订紧急情况下工程设施抢险设备、物资的配备、储备和调配方案,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案可结合当地日常工作、事故防范和抗风、抗洪等防灾需要统筹考虑。
6.3 应急队伍保障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抗震救灾工作基本人员力量进行摸底检查,建立基本人员力量数据库,为必要时组织相邻城市的有关力量对地震灾区进行支援做好准备。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好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工作的基本人员力量:工程设施抢险力量主要由施工、检修、物业人员组成,担负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抗震鉴定力量主要由从事科研、设计、施工、检修、质检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担负工程设施抗震鉴定、研究处置对策和应急方案的任务;应急管理力量主要由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各级管理干部组成,担负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管理任务。
6.4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设厅要组织、鼓励有关科研单位开展工程抗震研究,为提高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建设系统的抗震防灾能力提供科学依据。各地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城市道桥管理部门应制定安全鉴定支援预案,配备必要的鉴定设备,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安全鉴定水平。
6.5 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本着积极、稳妥、适度的原则,有计划地开展抗震救灾知识的宣传,提高建设系统广大干部群众对抗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及地震应急反应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抗震设防区抗震防灾工作基本人员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水源和供水系统、重要建筑、燃气供热、重要风景名胜区、公共交通、道桥和住宅区的物业等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并结合《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定期组织演练。
6.6 监督检查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对各城市的地震应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各县、市的地震应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建设厅批准实施,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修定)本地、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并报省建设厅抗震办公室备案。
为不断完善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应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修订期限一般为五年。
7.2 沟通与协作
指挥部在应急期内要加强与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救灾指挥部和民政厅、省地震局等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与协作,共同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7.3 奖励与责任
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系统在地震应急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印发的《河南省建设厅地震应急预案》(豫建设标〔2004〕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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