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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14-05-16   来源:河南省住建厅 阅读:

 豫建〔2004〕93号

 

河南省建设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六大关于“全党同志一定要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风险的能力”的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指示,结合我厅实际,制订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按照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原则,全面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政治稳定和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二、范围和内容

   本应急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应急事件。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主要分类如下: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突发的地震、暴风雨、冰雹、沙

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以及重大生物灾难等,对城市造成的重大破坏。

    (二)在建设领域的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如建筑施工现场发生的重大坍塌、高空坠落、触电事故;城市天然气管道、液化石油气设施爆炸事故;自来水投毒及群体性中毒事故;城市公交事故中的重大安全事故;城市供热重大安全事故及风景名胜景点所发生的突发性重大安全事故。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即将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如鼠疫、霍乱、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食物中毒、重大动物疫情及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等。

    (四)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和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

 三、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建设厅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张德成

 副组长:何 雄

 成 员:刘江明    杨汉君     李一平

          林涵碧   刘福明     张 达

          张 申    郭凤春     魏 琳

 

        张建英    张 冰     王均歧

        赵培彬    李金河     张桂婷

        杜小鸥    孙纪川     朱宪军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建设厅突发事件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主任由办公室主任兼职。

    突发事件前的日常防范工作,按照领导小组成员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当发生上述事件之一时,启动本预案,本预案启动后,领导小组成员必须坚守岗位,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省建设厅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完成相关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有特殊情况外出时,由处室按职务依次增补。各省辖市建设口主管委(局)要在同级政府和省建设厅的领导下,快速高效地完成各项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办公室

    1.牵头负责协调各相关处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厅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保持与省政府、建设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和全省建设系统各委局的联系,及时掌握最新信息,负责机要、保密、保卫和信息宣传工作。

    3.按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组织召开会议,认真分析事件的规模、损害程度,应对的技术保障力量和物资,确定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指导事发地区建设系统制订加强防范、监控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措施,并实施监督检查。

    5.动员厅及直属机关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积极开展应急与自救,并积极支授其它事发地区。

    (二)人事劳动教育处

    当厅机关、厅属单位发生突发事件时,根据厅党组的决定,落实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和处理事宜;依据有关规定,做好当事人及亲属的困难补助、抚恤事宜。

    (三)综合计划财务处

    1.负责建设厅及直属单位因突发事件造成城建、住宅房屋和其它工业与民用建筑损失的汇总上报和救灾资金的申请工作。

    2.负责建设系统防灾、救灾资金的分配工作。

    (四)科学技术与外事工作处

    根据省政府和建设部外事司的有关规定,协助省外办或部外事司做好对省、部邀请的在事发地区从事建设方面访问或工作的外宾的联络、安置、疏散及事故处理工作。

    (五)建筑管理处

    1.指导全省事发地区建筑工程系统,加强防范、监控和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处置应急事件专家库,制定应急专业预案;组织有关专家赴事发地区,协调指导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事发地区的重要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开展抢险排险、应急检修、

加固、安全性能鉴定、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

    3.制定有关事件调查程序和办法,指定质量安全性能鉴定机构,并加强有关培训,使其及时、有效地进行工程损害调查。

    (六)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

    根据省政府的指示,负责召集建设厅地震应急指挥部会议,部署建设厅地震应急工作及省政府或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参加省政府赴灾区慰问团或工作组。

    (七)城市规划与风景园林处

    1.指导各城市深化完善城市防灾规划,并按照规划要求,规划建设基本满足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避难场所。

    2.指导各城市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及时将城市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开辟为临时避难场所。

    (八)城市建设处

    1.指导事发地区城建系统制定加强防范、监控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措施,并实施监督检查。

    2.根据省政府和建设部的指示或应地方要求,组织有关专家赴事发地区,指导当地建设口主管委(局),对事发地区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开展抢险排险、应急检修、应急加固、安全性能鉴定、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九)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1.指导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加强防范、监控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措施。

 2.指导事发地区房地产管理系统及时、有效地开展居民住宅的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抢险、排险、修复等工作。

    3.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妥善处置因城镇房屋拆迁引发的上访事件。

    (十)机关党委

    当厅直机关、单位发生突发事件时,会同厅办公室做好宣传、动员、解释、稳定等工作,增强信心。

    (十一)监察室

    1.参与有关突发事件的调查,及时掌握是否存在违纪问题。

    2.负责监督造成突发事件中违纪违规问题,对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追究和处理。

    (十二)退离休干部工作处

    根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的统一布置,最大限度地保障老干部的财产减少损失,做好老干部的安置、安扶工作。

    (十三)厅机关服务中心

    在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厅机关和家属楼院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制定机关应急方案、房产和其他物业的抢险、排险、检修、应急维护加固等工作。

 四、突发事件的报告

 突发文件的报告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事件范围的监管和严格按秩序报。

    (一)各省辖市建设口主管委局(含所辖县、区)一旦发生本预案规定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在向当地政府报告的同时,必须在事件发生后的4小时之内将时间、地点、事件、人员伤亡等有关情况报送省建设厅值班室。之后,要把对紧急重大情况的调查、处置、整改等方面情况连续报告省建设厅,直至紧急重大情况妥善处理完毕。

    (二)厅值班室接到厅直单位和有关委(局)关于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必须在20分钟以内向带班处长、厅长报告,同时将情况上报厅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立即召集全体成员会议,并根据事件发生的规模、严重程度、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决定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一旦确定启动预案。厅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部署有关工作,采取相应措施,搞好应急保障。

    (三)凡因工作失误而出现漏报、迟报或瞒报,省建设厅将予以通报批评直至会同有关市政府及省直部门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对厅机关及厅直单位出现上述情况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五、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建设口主管委(局)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要立即启动,在向当地政府和省建设厅报告同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当自身力量无法解决时,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有关单位和临近地区请求支援。

    (一)供水系统

 1.停止供水、控制污染扩散;

 2.迅速检测水源地或供水设施的污染情况;

 3.配合有关部门清除污染;

 4.更换设施或采用其他方式保证居民生活用水;

 5.及时为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可饮用水源。

    (二)供气系统

    1.紧急切断城市供气主管道与事发地管道的连接,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2.迅速组织人员灭火,疏散居民群众,保护现场并调查事故原因;

 3.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抢修管道及设施,尽快恢复供气。

    (三)市政基础设施

    1.紧急灭火、抢险、抢修、排除污染等;

    2.采取措施保障居民基本需求;

    3.在应急避难场所修建应急厕所。

    (四)重要建(构)筑物

    1.疏散建(构)筑物内及周围人员,营救被埋、被封闭人员;

    2.组织检修、施工及物业管理力量,进行工程抢险、排险、协助救火、排除污染等;

    3.组织设计、检修、质检等方面的技术专家,对工程进行必要的检测和安全性鉴定;

    4.组织工程的原设计单位或有关专家对工程提出修复、加固或拆除等处置意见。

    (五)重要风景名胜区

    1。救援、安置受伤人员,疏散、疏导处于危险状态的游客;

    2.对景区内的供水、供电、道路、客运索道等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对突发事件引发的火灾、水灾、山体滑坡等灾害进行抢救;

    3.对风景名胜区区内水体、土壤、空气等污染指标进行检测,对河流、湖泊、森林、地质地貌、动植物、化石等自然资源及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地、历史遗址、古建筑等文化资源以及基础设施受灾情况进行清点,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六)民用住宅区

    1.对住宅区内供水、供电、供气、通风、空调、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部位进行安全防护、抢险、抢修;

    2.协助做好居民的撤离、救助工作;

    3.组织力量对民用住宅的损坏情况进行检测、鉴定,并及时采取相应的修复、加固措施。

    (七)公交系统

    1.发生突发事件后,提供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城市轮渡船舶等设施和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处置和求援工作。

    2.突发事件发生后,对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城市轮渡船舶等设施进行救援、抢险、排险、应急抢修及修复维护;

    3.采取应急调度、调配等多种方式保证公交系统的正常运转。

    六、保障工作

    (一)搞好宣传教育

    厅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针对可能发生的应急事件、有计翊、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突发事件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强广大干部群众预防突发事件的常识和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保障能力。宣传教育工作要本着积极、稳妥、适度的原则,避免造成心理恐慌。

    (二)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1.各级政府承担辖区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避难场所的建设工作,应当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或村镇建设规划,根据需要与可能逐步建成一批设施较为完备,场点布局科学,能够满足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人员紧急疏散的、较大的或永久性的避难基础设施。各级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当对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建设与紧急避难场所同时设计、同时规划、同时报批、同时施工,保证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配备的设施和设备经过紧急改造,能够发挥临时避难场所的作用。

    2.各城市市政建设部门可以与公园、广场等市政公共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相结合,适当选择一批临近道路、公园、广场等开阔地带,预留避难场所建设场地,完善紧急避难功能,增强城市的应急避难能力。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可以就地取材,以最快速度搭建帐蓬、防震蓬等临时避场住所。

    3.农村地区县(市)乡政府要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生活、利于安置疏散群众、较为安全的地区开辟突发公共事件临时避难场所。有条件的乡镇,可以修建较为固定的避难住所。

    4.避难场地要保证有两条班上畅通无阻的应急疏散通道,附近的重要路口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牌。城市的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置应急供水设施、应急照明用电和应急厕所等。有条件的,在较大的或永久的紧急避难场所设立应急指挥部和应急停车场。

    (三)人员力量保障

    厅机关、厅直各单位和各省辖市建设口主管委(局)要对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基本力量进行摸底检查,做到心中有数,并根据各自担负的任务,组织好突发事件工作的基本力量。

    1.工程抢修力量:主要由施工、检修、物业管理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安全性鉴定力量:主要由从事科研设计、施工、检修、质检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处置对策。

    3.应急管理力量:主要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各级管理干部组成,担负建设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组织管理任务。

    (四)信息、通讯保障

    1.指挥通讯系统:厅办公室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及时和指挥通讯渠道(包括有线通讯、无线通讯和网络通讯)的畅通。

    2.城建档案信息:各城市城建档案应进一步完善城建档案资料(包括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等)的管理,同时提供查询和调查档案、资料的能力;重要建(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应有备份档案。

    (五)监测、物资、设备与技术保障

    1.监测与备用设施:厅直各单位和各省辖市建设口主管委(局)要加强对涉及生命线设施的监测工作,尤其是加强对原水、出水厂、管网水的检测工作,并有备用水源,确保一旦受到污染,能够及时提供安全供水。

 2.工程设施抢险设备、物资:厅直各单位和各省辖市建设口主管委(局)应制订紧急情况下工程设施抢险设备、物资的配备、储备和调配方案,并报省建设厅备案,方案可结合当地工程抗震、抗风、抗洪等需要统筹考虑。

    3.技术:厅直各单位和各省辖市有关科研单位应加强建(构)筑物抗爆、防护和合理避险、警戒距离等相关课题的科学研究工作,为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供科学依据;房屋安全监察机构和城市道桥管理部门应当制订安全监察支援预案,配备必要的鉴定设备,加强技术控制,提高安全鉴定工作水平。

    (六)应急方案演习与专业培训

    省建设厅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导厅直单位和各省辖市建设口主管委(局)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演练演习和专业培训。

    1.应急方案演练演习:各省辖市建设口主管委(局)城市水源与供水系统、重要建筑、城市燃气、供热、住宅区、重要风景名胜区、公交和城市道桥等管理部门及单位,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订应急方案,同时加强自身建设和安全管理,完善相关设施,增加抢险、抢修力量,并依据预案定期开展处理紧急情况的演练、演习。

    2.应急方案专业培训:各省辖市建设口主管委(局)对各自担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基本力量的骨干人员,根据不同专业的需要,采取各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同时对城市水源和供水系统,重要建筑、城市燃气、供热、住宅区、重要风景名胜区、公交、城市道桥等管理部门及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