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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16 信息来源:河南省住建厅

 豫建建〔2005〕148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委(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建质〔2005〕105号),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河南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工作目的

 1.2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2应急指挥机构与体系

2.1指挥机构与职责

2.2指挥体系

3预警预防机制

3.1工作准备

3.2应急演练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响应程序

4.3事故报告

 4.4新闻发布

 4.5善后处理

5应急结束

 5.1结束程序

 5.2事故调查

 5.3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6 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3宣传培训与演练

7附则

7.1名词术语的说明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制定与解释部门

7.4实施或生效时间

8附录

 

 

 

 

 

 

    1总则

    1.1工作目的

   为做好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组织应对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经济社会正常秩序,制订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统一领导、职责明确

   在省政府、建设部统一领导下,由建设厅牵头负责,有关厅(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级、类型和职责分工,明确专职人员,落实应急处置的责任,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建立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二级响应机制。

    1.2.2相互协调、快速反应

    建设厅要与有关厅(局)、地方人民政府密切协作,保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灾难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内启动应急方案。

    1.2.3分工协作、属地负责

地方人民政府是处置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主体,要承担处置事故的首要责任。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动员社会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的处置活动,采取有力措施,将事故的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包括一次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的事故;地下空间施工坍塌、深基础支护、土方开挖边坡失稳造成地面或周边建筑物倒塌,道路、管线断裂,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事故等。

    适用于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或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险情对周边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包括因工程地基基础(包括地基不均匀沉降、边坡失稳)、主体结构设计、施工质量不符合国家工程质量标准规范,内外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施工破坏主体结构及加装设备,任意加层超过设计荷载等原因造成建筑物坍塌的事故;因高切坡及其它人工修建的边坡崩塌,造成建筑物倒塌的事故等。

    2应急指挥机构与体系

    2.1指挥机构与职责

    2.1.1建设厅设立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建设厅指挥部),组成和主要职责如下:

    指挥长:分管副厅长     副指挥长:厅办公室主任

    成 员:建筑管理处处长、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处长、城市建设处处长、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处长、城市规划与风景园林处处长、村镇建设处处长、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站长、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站长、省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主任(建设厅指挥部成员未在郑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单位按职务高低递补)。

    主要职责:

    (1)拟定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方法;

    (2)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应急组织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完善;

    (3)及时了解掌握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省政府报告事故情况;

   (4)指导、协调和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置;

    (5)为地方提供专家和技术支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2.1.2建设厅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建设厅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主 任:建筑管理处处长

    副主任:建筑管理处副处长

    联络员:建筑管理处、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城市建设处、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城市规划与风景园林处、村镇建设处、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省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有关人员

    主要职责:

    受理事故报告,负责建设厅指挥部正、副指挥长、成员和专家的联络,传达建设厅指挥部正、副指挥长的指示。

    2.13市、县级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职责,可以参照建设厅指挥部的组成、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2.1.4建筑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的应急组织与职责,由本企业、单位制订,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指导和督促。

    2.2指挥体系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建设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地(市、区)级建委(建设局)、县(市、区)级建委(建设局)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及各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的应急指挥部组成,指挥体系框架见附录3。

   3预警预防机制

   3.1工作准备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组织体系及应急队伍,加强事故应急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3.2应急演练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并组织演练。对求援器材、设备等应设专人进行维护。现场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及时处理事故隐患,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分为I、Ⅱ、Ⅲ三级。

    I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l亿元以上的事故。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Ⅱ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的事故。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lO人及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的事故。     

Ⅲ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5000万元的事故。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5000万元的事故。

    4.2响应程序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认真开展工作。

    (1)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和应急指挥工作组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地(市、区)、县(市、区)级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事故处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

    (3)市级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派出由市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研究处置对策,协助做好抢险救援工作,按规定与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及时向市级人民政府和建设厅指挥部上报有关情况。

    (4)由建设厅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应急工作部署。必要时派出建设厅工作组指导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选派专家对地方处理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中遇到的问题给予技术支援,对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省政府、建设部专报。

4.3事故报告

   4.3.1报告程序

    (1)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同时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2)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逐级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企业及各级地方部门可直接报至建设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各级应急指挥部之间,必须保证24小时人员通讯畅通。

    4.3.2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2)有关建设、施工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3)事故报告的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等。

    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4)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

    (5)事故原因分析;

    (6)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7)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3.3相关记录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对组织、协调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4.4新闻报道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建设厅或市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必要时,省政府新闻管理部门进行指导协调,重大情况报省政府决定。

4.5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应急结束

    5.1结束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有关应急机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部门决定应急结束。

   5.2事故调查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认真吸取教训,及时进行整改。

    5.2.1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

    5.2.2事故调查总结报告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发生事故的工程基本情况

    (2)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4)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

    (5)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6)事故结论

    (7)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

    (8)各种必要的附件

    (9)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10)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5.3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处置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引起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在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人员,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确保应急期间的信息及时、准确、可靠地传输和有效实施指挥,依托现有的有线、无线通信系统,建设厅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络系统,构成应急通讯保障系统。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必须组织好三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对在建工程,由施工单位的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对已建成房屋和设施,由房屋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的人员组成,协助开展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检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3)应急管理力量:由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担负接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6.2.2地方各级应急指挥部必须确保事故抢险、营救过程中的物资、资金的供给。

6.3宣传培训与演练

    6.3.1宣传

    各级应急指挥部要统一部署,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知识的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6.3.2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级应急指挥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2)培训工作要合理设置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

    (3)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多种组织方式。

6.3.3演练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定期举行演练,经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响应能力。

7附则

7.1名词术语的说明

7.1.1本预案中的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是指:

(1)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项目(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

(2)扩建: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要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

(3)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等,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装修工程也是改建。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改建项目。

(4)拆除:是指拆除原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活动。

7.1.2本预案中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各地(市、区)、县(市、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建设厅负责管理与更新,由建设厅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部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报省政府、建设部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各省辖市建委根据本预案制定和调整本地区的应急预案。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建设厅及时组织修订。

7.3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建设厅制定并负责解释。

7.4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附录

附录1 建设厅指挥部人员通讯录

附录2 专家工作小组联系方式

附录3 建设厅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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