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其他信息
关闭
关于印发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集中投诉事件快速处理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4-05-16   来源:河南省住建厅 阅读:

豫建建〔2012〕72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印发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集中投诉事件 快速处理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房产管理局(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投诉应急处理机制,我厅制定了《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集中投诉事件处理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集中投诉事件快速处理应急预案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 件   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 集中投诉事件快速处理应急预案   根据《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2〕54号)的要求,为规范和指导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集中投诉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健全应急处理运行机制,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应对和处理工程质量集中投诉,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在我省境内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因房屋工程质量、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等发生的集中投诉事件的应急处理,适用于本预案。 集中投诉事件是指对同一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案件超过3件(含3件)以上。 二、工作机制 按照“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集中投诉应急体系、制定应急处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集中投诉应急组织体系,其职责是拟定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集中投诉应急预案,受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集中投诉处理报告,指导、协调各部门组织开展集中投诉处理工作。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本地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集中投诉应急组织,其职责是制定本地应急工作制度,受理本辖区内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集中投诉,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具体负责辖区内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集中投诉事件的初步调查、处理及处理结果的监督落实工作, 四、应急响应 (一)投诉受理 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的集中投诉,并进行登记。投诉方式可以是电话投诉、书面投诉、来人投诉等多种形式。 2.登记内容包括:投诉人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被投诉人名称(建设单位、物业公司及施工单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投诉的事实与理由(包括所购、租保障房合同、发生的质量问题、受到的损害和与被投诉者的交涉情况及投诉处理要求等)。 3.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集中投诉后,应迅速核实有关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后形成集中投诉报告,并及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4.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质量集中投诉的来信来访及时批转工程项目所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项目所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迅速组织核实处理。 (二)投诉报告内容 1.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集中投诉受理登记内容; 2.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所购、租保障房合同、事实照片等); 3.初步调查核实的事实情况(事实情况、调查人签名等); 4.受理单位盖章及签发人签名。 (三)投诉调解处理 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除集中投诉以外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投诉,按《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进行受理,并协调处理纠纷。 2.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集中投诉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应急制度要求,由主管领导担任应急组织指挥长,召集应急组织成员,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迅速核实有关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做好笔录,必要时保护现场。 3.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形成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集中投诉报告后,组织协调被投诉者单位、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专家等人员,四十八小时内进行现场勘察和调解。 4.投诉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需形成书面协议。投诉双方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完成处理工作。 5.经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需做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技术鉴定的,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调投诉双方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以书面鉴定结论为准再进行调解处理。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按责任大小共同承担。 五、投诉应急终止 (一)当调解处理决定做出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调解处理的实施。 (二)待处理工作完成和投诉方满意后,应急终止。如最终投诉双方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其中一方提出中止调解,应急终止,建议投诉方保留司法处理权利。 (三)应急终止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基本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原因及处置经过;事故造成后果,主要是经济损失情况等;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下一步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等。 六、保障工作 (一)宣传教育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通病及质量事故等有关知识的宣传工作,增强质量通病、事故的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二)技术保障 主要由从事工程建设领域工作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工程质量投诉原因的勘验鉴定工作。 (三)组织保障 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接受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应急指挥,组织有关部门对质量投诉情况进行信息交流、应急处置、做出处理决定等。 七、责任追究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在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投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并在社会上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处理保障房工程质量投诉过程中,要积极主动,周到服务。对办事不力、互相推诿、扯皮及消极对待此项工作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记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八、其他情况 全省其他住宅工程质量集中投诉事件或可能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投诉案件,按本预案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