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房地产管理局(中心):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抓紧完善并轨运行实施办法。
各地要按照《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豫建住保〔2014〕2号)和本通知要求,尽快制定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并注意与国家《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住房救助”有关要求相衔接。各省辖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指导、督促所辖县(市)尽快制定并轨运行实施办法。
二、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各地应指定专人负责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要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已开工项目须及时录入《河南省住房保障综合管理服务系统》,新分配入住项目应与录入工作同步进行,确保分配完毕,录入完毕,充分发挥系统的服务保障作用。
三、提高便民服务质量。
各地应畅通申请渠道,开通住房保障一站式服务窗口,并积极开展文明岗位、文明窗口创建活动,进一步提高便民服务质量。及时公布投诉电话,畅通投诉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并轨运行实施办法于2014年10月30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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