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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8-03 信息来源:河南省住建厅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行业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48号)精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家稳定住房消费政策,围绕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全省经济发展大局,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转变重归集轻使用观念,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机制,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支持职工合理住房需求,强化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职能,有效释放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为全省经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发挥应有作用。

二、明确主体责任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管理中心(含行业分中心)(以下简称各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住房公积金决策和运作的主体责任,着力解决工作中存在的思想认识不到位、政策调整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到位等问题。本着简化程序、方便职工的原则,全面清理政策障碍,降低门槛,切实解决缴存职工诉求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最大限度地支持职工合理住房消费,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制度作用,全面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确定年度目标

根据住建部和省政府要求,结合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力争到2015年底,全省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到70%,结余资金比2014年底减少180亿元。

四、完善政策措施

(一)下调贷款利率。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的通知》(建金〔2015〕94号)要求,从2015年6月2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由3.75%下调至3.5%;五年期以下(含五年)贷款利率由3.25%下调至3%。

    (二)强化归集执法。加强归集执法检查,维护职工权益,将更多非公企业职工纳入制度保障。要为有稳定劳动收入的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人员建立归集账户,鼓励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支持群众基本住房需求。  

(三)完善贷款政策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在80%以上的城市,要确保职工合理贷款需求得到有效保障,主动开展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业务。积极探索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或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予利差补贴,补贴资金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积极探索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存量贷款资产。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在80%以下的城市,应结合本地实际,调整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要合理确定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应综合考虑房价、契税、毛坯房装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住房消费支出因素。在国家统一公积金信贷政策的基础上,要进一步简化贷款申请的限制性条件,加大贷款发放力度,切实采取措施,支持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要积极开展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四)扩大使用范围。各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当地职工需求,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个人账户余额不能满足使用需求的,可同时提取配偶及父母、子女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具体办法和额度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1. 允许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家庭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

2. 允许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新建普通商品自住房的房屋装修费用,用于支付15年左右房龄自住住房的维护和修缮费用。

3. 同时符合提取和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可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预付购房款,再根据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建立通报制度

(一)逐月通报。从4月份开始,将各管理机构的个贷发放和结余资金变动情况进行逐月通报,并抄送各市(县)人民政府、行业主管单位。

(二)建立快报。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各管理机构要将上月归集、提取、个贷发放、个贷率、结余资金数据报省住建厅。数据口径和住建部月报统计要求相同。

(三)完善日报。从5月25日起,每日向省住建厅上报贷款发放和帐户存款余额变动情况。

六、加强监督检查

为顺利完成2015年度目标任务,根据各管理机构上报指标,将全省阶段性目标和年度任务分解到各管理机构(见附件)。各管理机构要结合实际,因城施策,在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释放结余资金,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支持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方面的作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将于6月、9月、12月联合开展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专项督查,对阶段性目标完成差,个贷率偏低,结余资金较多,落实政策不力的单位进行重点约谈,必要时进行问责。

201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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