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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03 信息来源:河南省住建厅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规范乡村建设活动,切实保障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加快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维护村民合法权益,结合我省2017年村镇规划工作检查情况,现就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履行法定职责

《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明确要求在乡村各项建设活动中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明确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实施和管理工作,负有主体责任。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保证规划的严肃性,促进乡村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要不断提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的覆盖率,充分运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加强监管;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要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确保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落到实处。

二、完善乡村规划,提供法定依据

科学编制和完善乡村规划,提高规划的覆盖率,才能让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有据可依,乡村建设活动有章可循。截止2017年11月底,全省82个县(市、区)编制了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率约为54%;19796个行政村编制了村庄规划,编制率约为43%;建制镇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全部编制完成,其中约19%的镇(乡)已完成新一轮修编。县域乡村建设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率偏低。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15〕5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改革创新、全面有效推进乡村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87号)要求,2018年底前全省要基本实现农村规划全覆盖,2020年所有县(市)要完成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

各地规划主管部门要指导安排好县域乡村建设规划、镇(乡)规划、实用性村庄规划等编制和报批工作,明确进度要求,确保如期完成任务。要建立以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为依据和指导的镇、乡、村庄规划编制体系,进一步促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的逐步落实。

三、细化许可流程,规范法定程序

各地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建村〔2014〕21号)要求,做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工作。要进一步细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适用范围,明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领的条件、申请材料、审查程序、审批时限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并制作成通俗易懂的文字材料和流程图表,在办理场所公布;分类指导和管理建设项目,明确对村民住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各类项目的具体规定和管理程序;加强对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对村庄宅基地的标准、布局和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风格等做出相应指导;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的审批发放、档案管理、网上录入,建立定期上报和督查制度;认真落实省政府(豫政〔2015〕51号)文件要求,健全基层管理机构,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队伍的建设,在各乡镇至少明确1名专职管理人员,村级要明确1名住宅建设兼职协理员,负责相关工作。

四、加强宣传培训,提高法治意识

各地要利用多种媒介积极开展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的宣传活动,使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和了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重要作用。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力度,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将建立健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作为行业法建设的重要内容。在乡村规划编制、审批、管理过程中要注重落实公开公示制度,让村民参与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全过程,真正认识到乡村规划许可对村庄发展的重要性,提高村民依法建设的自觉性。

各地要对照附件中的检查结果,认真查摆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层层落实责任,尽早取得实效。我厅将加大检查督查力度,对于工作中懒政、怠政、不作为的将予以追责。各地在执行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和做法,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村镇建设处。

联系人:村镇建设处  尚永明  韩文超

电话(传真):0371-68080866

附件:2017年乡村规划工作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

201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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