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 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厅属有关单位,有关建设类院校: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建人才函〔2019〕22号)关于规范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以下简称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并开展试点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培训机构及职业院校等。(附件1)
二、申报材料
(一)《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试点申报表》(附件2);
(二)单位法人证书;
(三)自有办公、培训、测试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四)培训负责人、专(兼)职教师、专(兼)职教学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等;
(五)单位简介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佐证材料,如民办培训机构,承担本企业员工以外人员培训的建设行业施工企业须提供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试点的施工企业和培训机构
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标准(试行)》(附件1)向单位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同时报送电子版),经本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同意后加盖公章,于2019年8月12日前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试点申报表》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
(二)申请试点的职业院校
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标准(试行)》(附件1)于2019年8月12日前向厅人事教育处提交《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试点申报表》(一式五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厅人事教育处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教育司审定后,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者作为我省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试点职业培训机构向社会推荐,负责开展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工作要求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对申请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的培训机构严格把关,确保培训机构具备开展相应岗位职业培训的能力,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材料。
联 系 人:刘乐 0371-68080817
谷丰 0371-55698580
通讯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89号河南建设大厦2156房间。
电子邮箱:hnszjt2118@163.com(施工企业和培训机构)
hnsjsjyxh@163.com(建设类职业院校)
附件:1.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标准(试行)
2.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试点申报表
2019年8月1日
附件1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以下简称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监督指导,根据《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建人才函〔2019〕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的机构应为下列之一:
(一)一级及以上施工企业,且具有专门培训机构,如企业培训中心等。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自有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具有相关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具备从事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培训能力,长期支持行业人才培养工作,从业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三)开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课程的职业院校(含技师学院、技工院校)等,长期从事行业相关人才培养,为行业输送大量合格人才,无不良记录。
第三条 培训机构应遵纪守法,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等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条 培训机构要建立相对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内部规章制度,运营管理规范。
第五条 申请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六条 举办设立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的,年培训能力应不低于500人。
第七条 培训机构应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实训设施、设备。有可合法独立使用的办公、教学场地。自有培训场所的,应具有相应产权;租赁培训场所的,应与产权所有者签订有效协议,租赁期自申请培训之日起不少于3年,其中:
(一)办公用房在100平方米以上。
(二)教学用房能满足培训需求,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在300平方米以上。
(三)不得使用或租用临时性简易建筑、危房。各类场地用房,须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定。
(四)能够满足开展培训所必须的计算机、网络环境、视频监控等要求。
第八条 培训负责人应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且有3年以上教育或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九条 培训机构应具备不少于3名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职称,教育管理经历丰富,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应不少于1名。
第十条 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符合任教资格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兼)职教师应不少于8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专(兼)职教师须持有《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师资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与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教师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教师办理社会保险;与兼职教师签订兼职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要根据职业标准、培训大纲,做好相应专业、岗位教学(培训)计划、培训教案等编制工作,做好培训过程的组织工作,确保培训质量。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指导。
第十三条 本标准自2019年8月2日起施行,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2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试点
申
报
表
申报单位(盖章):
负 责 人(签名):
申报日期: 年 月
填表说明
一、 本表一式五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二、 本表提供的信息需真实和准确
三、 本表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 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加A4纸附页
一、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 |||||
办学许可登记机关 | 许可证号 | ||||
单位地址 |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手机 | |||
培训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手机 | |||
电子邮箱 | |||||
培训机构现有 资源情况 | 培训用固定资产总值(万元) | 培训经费来源 | |||
教学仪器设备套数(万元) | |||||
培训场地情况 (使用面积) | 自有 | ㎡ | |||
租用 | ㎡ | 租赁期限 | |||
场地属性 | 其中 | ||||
培训教室 | 办公场地 | ||||
个数 | 总面积 | 个数 | 总面积 | ||
㎡ | ㎡ | ||||
㎡ | ㎡ | ||||
教学职工总人数 | 其中 | ||||
管理人员 | 教师 | ||||
专职 | 兼职 | 专职 | 兼职 | ||
人 | 人 | 人 | 人 | 人 |
专职教学 管理人员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职称或职业资格 | 职务 |
兼职教学 管理人员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职称或职业资格 | 职务 |
二、拟申报开展培训专业情况
培训岗位名称 | ||||||||
师资情况 |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职称或职业资格 | 任教科目 | |||
地市住建部门意见 |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省级部门意见 |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审批部门意见 |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批准文号 | 批准日期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9年8月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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