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直属单位及所办企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厅直属各单位:
我厅直属各单位所办企业,大部分是历史上为探索改革发展道路或解决单位经费不足等问题而投资兴办的,许多企业在推进单位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新形势下,办企业的政策环境和制度条件发生了变化,厅直属部分单位和一些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政企不分、事企不分、监管不到位、出资人职责履行不充分等问题,个别企业甚至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风险。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厅直属各单位及所办企业资产管理,促进各单位和所办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国有资本权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单位及所办企业资产管理办法》,经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9年3月25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直属单位及所办企业资产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厅直属各单位及所办企业管理,促进各单位和所办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国有资本权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认真履行《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出资人职责,依法参与企业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制定或者参与制定企业章程,选派股东代表参加控股或参股企业召开的股东会议,发挥主导性作用,切实维护国有资本权益。所办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解散、申请破产、产权转让、增资扩股、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改造等涉及国有产权变动或国有产权比例变动的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核审批程序。
第二条 各单位承担着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责,要严格执行内部控制规范,在资产管理岗位设置、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的衔接,构建既有机联系又相互制衡的内部工作机制,提升管理效能。进一步落实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对所办企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对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通过调整投资级次、整合重组、产权转让或撤销解散等方式,对所办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法依规关、停、并、转。对于因产权链条过长或经营活动长期停滞等原因难以实施有效监管的企业,应通过解散、产权转让、调整投资级次等方式,及时进行处理,化解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第四条 对所办企业进行梳理,掌握所办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理顺与所办企业隶属关系,做到谁出资谁负责。所办企业对外不得以厅里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要依法督促所办企业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等有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第五条 积极稳妥地推进所办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推进企业改制,督促企业建立起职责清晰、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改制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企业改制方案要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涉及职工重新安置的,应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安置职工,依法维护职工权益。
第六条 严格控制对外投资,按照国家和我省对外投资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各单位提出对外投资新办企业,应当依据本单位发展战略制订投资目标和规划,紧密结合单位主业和现有企业清理整顿情况,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科学确定投资项目,拟定投资方案,重点关注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收益和风险,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审议决策程序。
第七条 严格控制所办企业的再投资行为,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再投资兴办三级及三级以下企业。
第八条 加强对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的监管,严格控制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行为,确需出租出借资产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以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确保出租出借过程的公正透明。
第九条 所办企业的产权转让,必须经厅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实施。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产权转让必须由转让方进行民主决策,形成书面决议。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的企业进行审计。
第十条 按照省财政厅的规定申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情况,根据省财政厅的核定结果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将所办企业监管内容纳入“三重一大”民主决策事项,进一步理顺事企关系,对所办企业依法实施具体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对所属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密切关注被所属企业的借贷、投资、担保和委托理财等行为,切实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 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切实加强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所办企业财务管理,协调解决所办企业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依法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所办企业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要职责分明,各职能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对固定资产管理做到登记及时,日常维护到位,定期盘点,及时清理和处置报废的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 厅直属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所办企业出借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企业中列支费用,不得无偿占用企业的资产,不得为企业提供担保,不得要求企业无偿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六条 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向企业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必须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输送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企业转移财政性资金。
第十七条 厅直属各单位的资产不得无偿或低价提供给企业使用,确需提供给企业使用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投资兴办或接受捐赠、划转取得的企业股权以及取得的投资利益,要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及时登记入账,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制度,履行审批手续。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资产。
第二十条 资产处置事项涉及资产出售、转让、置换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并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进场交易方式处置,杜绝暗箱操作。资产处置完成后,应当及时办理产权变动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所办企业改制,要依法依规制订改制方案,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价值,禁止低价折股、低价转让及进行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应当根据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渎职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厅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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