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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管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9-22   来源:河南省住建厅 阅读:

厅机关各处,厅管社会团体:

    为加强厅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按照厅党组的要求,结合我厅实际情况,制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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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厅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厅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按照厅党组的要求,结合我厅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厅管理的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厅管社会团体财务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自求平衡、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法定代表人对单位的全部经济事项和财务收支活动承担主要责任,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厅管社会团体应根据经济业务的需要设置财务管理机构或专、兼职会计人员,也可以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实行代理记账,委托代理记账机构记账应签订委托代理记账协议,按照协议支付代理记账费用。

第五条 厅管社会团体的财务工作,应接受厅机关业务主管处、计划财务处、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纪委、厅属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定期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厅机关业务主管处、计划财务处、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纪委、厅属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厅管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不符合财经法规制度的支出。

第六条  厅管社会团体的各项业务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现行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社会团体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合法账户,不得坐支现金和账外设账。

第七条  厅管社会团体收入管理的原则:

社会团体必须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合理合规组织资金来源。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标准应依照民政等部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团体接受国内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与捐赠资助方有任何违背社会团体宗旨和有损国家利益的交换条件。

社会团体开展有偿服务的收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厅管社会团体的收入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九条  厅管社会团体收取会员会费,必须使用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依法开展服务活动收取的费用和其他合法收入,应到所在税务部门申购发票,并依法纳税和接受监督。

第十条  厅管社会团体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要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人员出席并经出席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相关资料要及时报送厅机关业务主管处、厅属单位和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必须建立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严禁任何形式的摊派,也不能设置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交换条件。

第十二条  厅管社会团体的费用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按照预算和经费开支范围办理各项支出。经费收入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作他用。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履行审批程序,并经社会团体负责人审核批准后予以支出。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等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国家和省现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严禁为厅机关有关处和厅属单位提供小金库便利,不得列支与社会团体活动无关的经费。

第十五条  厅社会团体重大支出事项应集体研究,并及时向厅相关主管业务处、厅属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  厅管社会团体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管理办法办理财务收支结算业务。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建立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各项支出除按照银行现金结算管理规定执行外,其他一切经济往来,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一般不得直接以现金收付。

    第十七条  厅管社会团体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物品,应登记造册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厅管社会团体的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要按类别或品种设立明细账,建立验收、领发、保管、处置、清查等制度。

第十九条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厅机关各业务主管处和厅属单位不得占有、挪用、借用社会团体的资产,社会团体也不得占用、转移厅机关各业务主管处和厅属单位的资产或为厅机关各业务主管处和厅属单位购买、添置资产。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中央、省委组织部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中担任领导职务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兼职的领导干部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厅管社会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以及退休后的工资、福利待遇,可参照国家现行统一的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系列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以加班费、劳务费、专家评审费、讲课费、改卷费、监考费等名义支出的费用,必须如实填写姓名,完善审批手续,并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厅管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要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厅机关有关业务处组织的财务审计,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委托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厅管社会团体自行终止或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给予撤销登记、依法取缔处理的,应当在厅机关业务主管处、计划财务处、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纪委、厅属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必要时,可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理或审计。 

社会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厅机关业务主管处、计划财务处、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纪委、厅属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该社会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二十三条  厅管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属于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分支代表机构在社会团体授权范围内可以依据社会团体会费标准代表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会团体所有,应当缴入社会团体对应账户统一核算。

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第二十四条  厅管社会团体不得违规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收费项目,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或个人入会、摊派会费、派捐索捐、强拉赞助等。

第二十五条  对于厅管社会团体不按照有关法规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特别是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行为,将视违法违规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必要时移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厅管社会团体要按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厅管社会团体可以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并报厅计划财务处备案。对于不执行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