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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厅机关经费支出和 厅直属单位财务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22 信息来源:河南省住建厅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委巡视整改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厅机关经费支出和厅直属各单位财务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 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资金支出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厅机关一次性支出在5,000元(含5,000元)至10万元的,由经办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审签,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后报主管财务的厅领导审批。一次性支出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提交厅党组会研究决定。厅机关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由经办人员办理,处(室)负责人签字,按上述资金使用审批权限审批。厅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和计划财务处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把关,确保每一笔支出合理合规。

二、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厅直属各单位要严格遵守会计法规,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设置和登记会计账簿,进行会计结转和结账,编制财务报告。按照规定确定财务会计要素和预算会计要素,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细化资产分类,正确计提资产折旧、计算费用摊销、确定权益,确保会计核算信息质量。厅直属各单位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全面开展往来款项专项清理和账龄分析,及时报批处理往来挂账,做好坏账准备计提的相关工作。

三、加强资产管理,严格资产处置。厅机关因工作需要确需新增资产的,由处(室)提出申请,报经主管厅领导审批,由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报主管财务的厅领导审批后进行购置,并按照规定办理资产入库和资产领用手续。严格按照资产配置标准配置资产,不得超标准配置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公务用车以及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等。资产处置严格按照《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8号令)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执行。对确认已经不能使用、达到使用年限的国有资产,由各处(室)提出处置申请,待处置的国有资产先交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待审批后按规定程序报批进行处置。国有资产处置由办公室会同资产使用的有关处(室)、计划财务处、相关技术人员审核鉴定,提出处置意见,按审批权限报

厅直属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加强资产的报废核销、转让等管理。资产处置由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处置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必须严格执行报批和资产评估制度,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四、加快预算支出进度,规范预算执行。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预算管理严格预算约束的通知》(豫政办〔201684)规定年初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上半年要完成60%以上,9月底完成80%以上各处()要统筹考虑,分清轻重缓急,按照时间节点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加快预算支出进度,使预算执行符合规定支出进度要求凡支出进度较慢的项目,由厅里统筹资金安排用于其他急需事项。

厅直属各预算单位要按照年初预算的批复严格执行,按照批复的项目、用途、科目使用,不得随意变更。各单位要加快预算支出进度,提高财政资金执行效率。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和“过紧日子”的思想,严格控制和压减一般性支出,从严从紧管好支出,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规范支出管理,堵塞支出漏洞。厅机关各处()临时抽调或临时借调人员帮助工作,如调研、督查、督导、检查、评审、验收等费用支出,原则上由被抽调或被借调人员原单位负担,厅机关不予报销相关费用。各处()按规定报销的各种费用,不得由临时借调人员经办或代办。出差人员报销费按照规定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并由出差人员本人签字,不得由其他人员代签或代报。对于我厅组织的重大专项活动,需从厅机关以外抽调人员开展督导、检查等工作需要支出差旅费等相关经费的,由专项活动承办处(室)事前提出专项活动经费支出请示,报经主管厅领导审核批准,并报经主管财务的厅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专项活动结束后,由专项活动承办处(室)或办事机构根据实际支出情况,按照支出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审批报销。

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厅直属各预算单位要根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组织采购活动。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按照批准的采购计划实施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不得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严禁超预算、超审批采购和购买服务。

七、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加强“三公”经费支出管理。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及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意见,严格执行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出国以及公务用车等管理规定,严格审批程序,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无关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严禁私客公待,严禁变相安排公务接待,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贵重礼品和纪念品等。严格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从严控制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开支。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严禁以考察、学习、研讨、培训等名义,组织或参加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公款出国(),不得由下属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摊派、转嫁出国()费用。严格执行会议费支出管理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会议规模,严格执行会议费支出开支范围、标准。严格执行培训费管理规定,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备案制度,履行报销结算程序,严格执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八、严格执行津贴补贴奖金等政策,规范津贴补贴奖金发放标准和范围。厅直属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岗位津贴和福利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77号)规定,按照国家和我省的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等有关政策执行,一律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自行设置项目和继续发放已明令取消的项目。严禁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等;严禁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违规发放福利;严禁使用工会经费、福利费及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严禁设立和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严禁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发放津贴补贴;严禁以各种名义发放加班费、值班费、未休年休假补贴、过节费、节日福利费、购物卡及物资等。

九、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提高资金安全性。厅直属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河南省财政专户管理办法》和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履行开设银行账户审批程序,按照批准的银行账户个数严格控制银行账户开户,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提高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防范资金安全风险。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厅直属各单位必须撤销违规开设的银行账户。未经批准,不得在核定的银行账户之外设立银行账户。严禁将公款以个人名义私存私放(公款私存)、挪用公款、违规大额支取现金、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

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财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厅直属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财务管理领导责任制,重大开支项目要集体研究决定。单位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各项规定,依法依规办理会计事项。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预算、收入支出、政府采购、资产、资金、票据、债权债务、对外投资、建设项目、合同等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经济责任和支出责任,合理合法组织各项经济活动,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

十一、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20年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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