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管各社会团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结合我厅实际情况,制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的规定》,经厅务会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
财务管理的规定
2020年6月3日
附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的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结合我厅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厅直属各单位和厅管各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负总责,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和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负直接责任。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花钱、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财务收支管理。厅直属各单位和厅管各社会团体对本单位和社会团体及所属单位经济活动负有监管责任。严禁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资金。加强重要岗位、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大财务支出的监管,强化权力制衡约束,规范财务收支行为。
第二条 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厅直属各单位和厅管各社会团体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各项收支必须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保证原始记录准确完整,做到账账、账证、账款、账实、账表相符,禁止以虚假经济业务事项和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条 严格资金审批程序。厅直属各单位和厅管各社会团体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入支出管理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大额资金调度等事项由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厅直属各单位大额资金调度等事项还应由同级党组织纪委委员同步实施监督。严格执行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保证单位人员经费、日常工作和专项业务开展的必须开支。不得擅自提高或任意自定开支标准。
第四条 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厅直属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河南省财政专户管理办法》和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履行开设银行账户审批程序,按照批准的银行账户个数严格控制银行账户开户,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提高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防范资金安全风险。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在核定的银行账户之外设立银行账户。严禁将公款以个人名义私存私放(公款私存)、挪用公款、违规大额支取现金、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厅直属各单位必须撤销违规开设的银行账户。
第五条 加强往来款项管理。厅直属各单位和厅管各社会团体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对往来款项进行核算,不得将应属于本单位收入等非往来款项作为往来款项挂账。加强对往来款项的管理,如确需借用款项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对违反规定的预付、借支款项和利用往来款核算收支及虚列支出,要追究当事人和批准人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单位的清理结算制度,对各种往来款项要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对已经确认无法收回的坏账、呆账要严格审批处理程序,及时予以核销。
第六条 严格政府采购管理。厅直属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和制度,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根据年度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和业务工作情况,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纳入部门预算。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按照批准的采购计划实施采购。政府采购完成后,应按合同约定进行验收,经办人员按照规定程序报账。严禁超预算、超审批采购和购买服务。
第七条 规范单位收费行为。厅直属各单位和厅管各社会团体必须严格执行收费管理规定。不准超越批准的收费项目巧立名目擅自收费,不准超越标准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准将属于自身的收费转移到所属单位或其他单位收取,不准搞任何摊派。各社会团体应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规范相关收费行为,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对政府定价管理的,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八条 严格票据使用管理。厅直属各单位和厅管各社会团体使用的各种票据(包括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结算统一收据、罚没收入收据和银行结算的有关票据等)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按有关规定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结算统一收据、罚没收入收据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开具与规定不相符的内容。各单位之间、各单位内部、各单位与社会团体、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之间发生资金划拨、暂存、暂付、应收、应付等往来结算业务时必须使用统一收款收据。银行结算票据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向开户银行领购,并按银行票据管理规定开具和使用。经营服务性收入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规定的发票,并依法纳税。各种票据要严格保管,禁止混用或串用。各种票据一律不准转借、转让、代开、涂改、撕毁或者拆本使用,不准擅自购买、印制或向其他单位借用票据,严禁使用非法票据,严禁收费不开票据。
第九条 加强资产处置管理。厅直属各单位和厅管各社会团体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加强资产的报废核销、转让等管理。资产处置必须由各单位和社会团体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处置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必须严格执行报批和资产评估制度,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条 规范所办经济实体。厅直属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兴办经济实体的规定,对不符合国家规定所办的经济实体必须脱钩,投入的资金、按规定和约定应当取得的收益要限期收回,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做好脱钩后的善后工作。对符合国家规定所办的经济实体,要加强对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密切关注所办企业的借贷、投资、担保和委托理财等行为,切实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符合国家规定需要新办经济实体的,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对外投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厅直属各单位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不得在国外贷款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等。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必须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应当按规定程序经厅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厅直属各单位和厅管各社会团体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完善预算、收入支出、政府采购、资产、资金、票据、债权债务、对外投资、建设项目、合同等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经济责任和支出责任,合理合法组织各项经济活动,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切实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厅直属各单位和厅管各社会团体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职责分工,以预算管理为主线,以资金管控为核心,以防范风险为目标,将制衡机制嵌入到内部管理的全过程,建立和完善一系列制度、流程、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
第十四条 严禁设立账外资金。凡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设立账外资金。严禁以以下形式设立账外资金:(一)利用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账外资金;(二)利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账外资金;(三)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账外资金;(四)培训等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账外资金;(五)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账外资金;(六)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账外资金;(七)以假发票、假合同等手段套取资金设立账外资金;(八)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账外资金;(九)截留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设立账外资金;(十)以其他形式设立账外资金。
第十五条 依法处置账外资金。厅直属各单位和厅管各社会团体发现设立账外资金的必须立即停止并及时纠正,将账外资金或资产如数纳入符合规定的账簿内,统一登记和核算,依法进行账务处理;对财政性资金,该缴入国库的必须缴入国库,该上交财政专户的必须上交财政专户;对设立账外资金发给个人部分,该追缴的必须及时追缴,该退还的必须及时退还;账外资金凡涉及税务问题,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严禁违反规定收费。严禁违反规定以以下方式进行收费:(一)将国家和我省已经明令取消、停征或者减免、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变换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费;(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三)以组织培训、集训等形式违规进行收费;(四)向单位或个人进行集资或摊派;(五)提供中介服务违反规定进行收费;(六)借协会、学会、企业名义违反规定进行收费;(七)违反规定收取租赁费;(八)违反规定办企业进行收费;(九)其他违反规定进行收费。
第十七条 严禁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严禁违反规定以以下方式发放津贴补贴:(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
第十八条 严禁违反规定增加企业负担。严禁违反规定以以下方式增加企业负担:(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二)擅自提高收取标准,扩大收取范围;(三)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四)向企业强买强卖,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利;(五)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对企业进行收费;(六)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七)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八)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九)各单位和工作人员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等。
第十九条 严明纪律落实责任。厅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处(室)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设立和使用账外资金、违反规定收费、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等问题线索的,及时移送省纪委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或厅机关党委(纪委)依纪依规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厅直属各单位和厅管各社会团体要突出问题导向,清醒认识违反规定收费和设立账外资金等问题的危害性和严重性,采取强力措施加以防范和整治违反规定收费和设立账外资金。要时刻保持对财经纪律的敬畏尊崇,主动加强监管,自觉接受监督。厅直属各单位和厅管各社会团体要定期、不定期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厅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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