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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厂运营评价办法
(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8-21 信息来源:

  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了《河南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厂运营评价办法(试行)》(豫建行规〔2024〕8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过程及过程

  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的《河南省关于全面推行城镇供排水一体化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省级层面应制定供排水设施评价办法,指导各地开展分类评价。为此,我厅组织专家起草了《河南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厂运营评价办法(试行)》,并同步制定了《河南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评价指南》和《河南省污泥处理厂运营评价指南》。根据工作安排,3-5月份征求了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部分污水处理企业意见建议,召开多次会议进行研讨修改。形成了《河南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厂运营评价办法(试行)》。6月份,厅法规处对《评价办法》进行了审查,并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二、主要内容

  《评价办法》共十四条,规定了开展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理厂评价的评价范围、评价内容,评价方式、评价管理、结果使用等内容。

  第一条:明确了评价的依据。

  第二条、第三条明确了评价的范围,主要对城市(含县城)的生活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理厂开展评价。

  第四条和第五条明确了生活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理厂的评价内容,在进行日常运行管理评价的基础上,增加了经营管理和特许经营的评价。

  第六条和第七条明确了评价的方式,评价工作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和航空港区主管部门为主进行,每年6月底前完成全覆盖评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评价工作开展监督指导。

  第八条至第十一条明确了评价结果的管理,对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污水污泥处理厂给予3个月的整改期,整改后复核仍不合格的,依法依规按程序取消运营维护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二条至十四条明确了罚则、解释权和试用期。根据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试用期暂定为三年。


原文链接: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厂 运营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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