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关于全面推行城镇供排水一体化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省委省政府水环境基础设施补短板有关决策部署,结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典型案例反馈问题,加快补齐我省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能力短板,在2024年5月份,省政府第33次常务会专题研究城镇供排水一体化工作。王凯省长要求,要创新体制机制,扎实推进供排一体、城乡一体,丰富特许经营权转让、股权收购、企业兼并重组等市场化运营机制,实施专业化、一体化运营管理。为此,我厅组织起草了《河南省关于全面推行城镇供排水一体化的指导意见》,征求了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财政厅等8个省直部门,国开行河南分行、农发行河南分行、工商银行河南分行、建设银行河南分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和部分污水处理企业意见建议。并报请省政府同意,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的名义联合印发《河南省关于全面推行城镇供排水一体化的指导意见》。指导全省开展城镇供排水一体化工作。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分四部分,分别为总体要求、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四部分。
在全省推行供排水一体化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依法依规、标本兼治,科学实施城镇供排水一体化建设,补短板、强弱项、防风险,试点先行,有序推进,推动全省城镇供排水高质量发展。
《指导意见》提出推行供排水一体化的工作目标:选择4个省辖市(开封市、洛阳市、新乡市、信阳市)、6个县市(永城市、兰考县、息县、确山县、南乐县、杞县)开展试点示范,2024年底,基本完成全省供排水企业摸底排查和分类评价,2025年底,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2030年底,在全省全面推行城镇供排水一体化。
《指导意见》确定了四项重点任务。一是开展摸底排查和分类评价。研究制定运营管理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对全省污水处理厂开展分类评价;2024年10月底,试点市县完成摸底排查和分类评价,2024年底,其他省辖市基本完成全省供排水企业摸底排查和分类评价工作。二是完善准入退出机制。细化特许经营权获得条件,以公开竞争方式选择运营管理经验丰富、信誉优良、投融资能力强的企业实施特许经营。健全退出机制,依法依规淘汰一批授权主体不合法、协议签订不规范、权责不清晰的企业。三是多渠道推动供排水企业资产整合。对现有供排水企业,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分类进行资产整合。2025年底前,试点市县完成资产整合,“十五五”末,其他市县整合工作基本完成。四是实施专业化运营管理。积极推行供排水企业、管网、河湖水体联动的“厂—网—河(湖)”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鼓励龙头骨干企业组建专业化运营平台,对资产整合后的企业采取委托经营等方式,实施专业化、一体化运营管理。
《指导意见》明确四项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人民政府是供排水一体化工作的实施主体,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推动,牵头部门要切实承担牵头责任,统筹推进城镇供排水一体化工作。二是实施专班推动。试点市县人民政府要成立工作专班,结合实际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明确整合路径和时间节点,全面推进供排水一体化工作。三是强化政策支持措施。发改部门按照使用者付费的原则,指导各地合理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归集资金,用于弥补污水污泥处理设施运营费用。财政部门围绕污水处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等产业政策,将分散在各部门的水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方面的资金统筹使用,将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和提标改造、老旧雨污管网改造、污水溢流污染控制等水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专项债资金和城市更新资金支持项目,统筹安排,形成资金合力。四是强化监督指导。将供排水一体化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全省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指标体系,开展监督监管和考核评价。住建、发改、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自身职责,通过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在政策引导、项目推进、水质达标、规范运营等方面强化行业监管。
原文链接:关于印发《河南省关于全面推行城镇供排水一体化的 指导意见》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