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实施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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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一)有法人资格;(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一百项:“项目名称: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资质许可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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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5年 | |||
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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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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