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发布日期:2015-11-12
信息来源:河南省住建厅
实施机构 | 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总队 |
实施依据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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