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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燃气企业的燃气经营活动、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服务情况、安全管理等的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2015-11-12 信息来源:河南省住建厅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58号)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安全管理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组织实施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评价,督促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第三十一条:“燃气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质监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活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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