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堵塞管理漏洞,节约能源消耗,减少费用支出,根据《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规定,经研究制定《河南省省直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九月三日
河南省省直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总 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单位的车辆使用管理,保障公务活动的正常运行,提高公务用车的效率,减少费用支出,节约能源消耗,降低车辆排放,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省直单位包括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及其所属部、委、办、厅、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群众团体和省属各民主党派;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央驻郑单位和省属大中专院校。
(三)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省直单位所使用省财政拨款购置、上级单位调拨、单位自筹资金购置、接受国际和社会有关组织赠与的各种型号轿车、越野车、旅行车和客车等非经营性车辆。
第二条 车辆管理
(一)公务用车必须用于公务活动。
(二)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备专车或相对固定用车,厅级以下领导干部不配备专车。
(三)公务用车应本着从严控制、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照公务用车节能减排工作的具体要求进行管理,最大限度降低运行成本。
(四)公务用车的使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一车一卡单车核算,车辆的调度、派遣、停放等由各单位车辆主管部门负责。
(五)各单位要由专人负责车辆管理事务,对管理人员和驾驶员都要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和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六)公务车辆必须按一车一档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车辆档案。
(七)公务用车所有使用、维修、加油、费用支出等所涉及的事项,必须做好详细的登记、记录、统计工作,及时录入“公务用车计算机管理系统”,按季度进行统计和公示,并定期向车辆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数据。
(八)各单位领导干部在接到调出或退休通知的2个月内,须将其使用的公务用车交回原单位车辆主管部门。
第三条 车辆使用
(一)公务车辆使用实行派遣和登记制度。
(二)各单位工作人员使用公务车辆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填写出发时间、乘车人员、事由等内容,经有关负责人签字,车管人员进行派遣。
(三)车管人员根据用车申请和本单位车辆的使用情况,派遣出车任务,下达车辆派遣单。
(四)驾驶员根据车辆派遣单出车,车辆返回时,用车人员须在派遣单上签字。
(五)除特殊情况并经批准外,驾驶员不得改变路线。因特殊情况改变路线的,驾驶员必须事先征得车管人员的批准,车辆返回后,做出详细的书面记录。
(六)领导工作用车实行登记制度。由驾驶员每日填写《车辆使用日志》,乘车领导签字。驾驶员每周将《车辆使用日志》报送车管人员。
(七)整合车辆资源,提高车辆利用率。合理调度,减少单独或重复派车,路线重合的要尽量合并出车,短距离外出办理公务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或骑自行车;领导由于出差或其他原因不使用车辆时,其工作用车由车管人员统一调度使用;按编制配备的老干部用车,优先保证老干部用车需要,车辆闲置时车管人员有权调度使用。
(八)公务用车不得随意调换或改变用途,不准对外出租创收。特殊情况需要因私使用公车的,应向车管人员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可有偿使用,可按小轿车1.00元/公里、旅行车(轻型客车)1.30元/公里的标准缴费。
第四条 车辆加油、维修
(一)加油、维修管理由各单位车管人员统一负责。
(二)除特殊情况外,加油、维修应在经政府采购确定的加油站、维修厂家进行。
(三)当车辆需要加油、维修时,驾驶员提出申请,填写加油、维修申请单,经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四)如在维修过程需要变更维修项目,经车管人员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加油、维修票据必须经车管人员和驾驶员签字后方可进入报销程序。
第五条 车辆停放
(一)节假日期间除保证特殊工作需要的公务用车外,其它公务用车一律封存停驶。
(二)非公务时间,公务车辆必须统一停放在本单位指定的位置,做到车辆排列有序、整齐划一。
(三)任何人员不得将公务车辆停放在非公务活动场所。
第六条 车管人员和驾驶员
(一)车管人员要坚持工作原则,严格履行管理职责,科学调度车辆,及时保障公务活动的需要,努力降低车辆运行成本。
(二)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树立安全意识,确保行车安全。
(三)驾驶员要树立服务意识,服务主动热情、文明礼貌,保持衣着整洁。
(四)驾驶员要树立节约意识,驾驶车辆时要注意节约燃油等费用。
(五)驾驶员要做好车辆的保管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持车辆的技术状况良好,保持车容整洁。
(六)车管人员和驾驶员要坚持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
第七条 奖惩规定
(一)对遵守交通法律、热情服务、爱护车辆、安全行车、节约车辆运行成本表现突出者,各单位可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二)对违反本规定的驾驶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罚。未经批准擅自驾车外出或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的,给予批评教育。违反交通法律法规或车辆管理规定造成事故或其他损失的,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驾驶人员承担,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车辆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各单位可结合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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