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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11-07 信息来源: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文物局

  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印发了《河南省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试行)》(豫建行规〔2024〕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与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做出一系列重要的指示批示,要求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历史建筑是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历史建筑保护,对于塑造城乡特色风貌、延续历史文脉,推动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2021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要求系统完整保护传承城乡历史文化遗产。2021年,住建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明确历史建筑普查、确定、挂牌、建档等保护工作要求。2023年,省委宣传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工作方案》,要求加强保护利用。2024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委宣传部等部门印发《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负面清单(试行)》,明确保护利用的底线、红线、高压线。

  截至目前,我省已公布2518处历史建筑,各地保护管理水平不平衡、修缮程序不规范、活化利用率不高、利用形式单一等问题突出,尚缺乏专门的管理文件。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更好促进我省历史建筑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我厅牵头起草了《管理办法》。制定出台《管理办法》是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的需要,也是完善历史建筑保护法制体系的需要,填补了我省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利用等全过程管理制度的空白,为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提供了相应的制度保障。

  二、起草过程与征求意见情况

  《管理办法》主要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和中办、国办《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为依据,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黑龙江、北京、重庆、苏州、洛阳等省市已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该《管理办法》所列条款法规依据充分,符合上位法规条例要求。《管理办法》已征求相关厅局和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并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22条,主要明确以下内容:

  第一部分“总则”,第1-5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保护管理原则、保护责任主体等内容。

  第二部分“认定”,第6-7条。明确了历史建筑的普查、批准公布、征求意见等工作。规定历史建筑不得擅自撤销,并明确了几种确需撤销的情形和相应的要求。

  第三部分“保护”,第8-14条。明确了历史建筑设立保护标志牌、测绘建档等工作要求;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及其相关责任、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使用要求;历史建筑的修缮原则和要求;历史建筑原址保护等的相关工作要求;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有关建设要求。

  第四部分“利用”,第15-17条。明确历史建筑利用原则、利用方向,鼓励多方参与。

  第五部分“监督检查”,第18-21条。明确了历史建筑保护相关部门责任、报告制度以及工作人员的履职尽责要求。

  第六部分“附则”,第22条。明确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原文链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文物局 关于印发《河南省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 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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