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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4-23 信息来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阅读: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检测行为,维护全省检测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河南省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发展与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方便理解文件精神,现对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控制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是政府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是评价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也是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抓手。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22年12月发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2023年3月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2024年7月印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业务开展以及对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内容,并就各地执行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为落实上述规章、规范文件要求,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二、起草过程

  2023年初,我厅组织省辖市主管部门和行业专家成立《实施细则》编制小组,系统梳理现行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吸收先行省市好的经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实施细则》初稿。先后经过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多轮修改完善,于今年3月12日经厅务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形成了《实施细则》送审稿。4月8日,通过省政府前置审核。4月21日,印发实施。

  三、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五章、47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共4条,明确了《实施细则》的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相关定义、资质要求和监管权限等内容。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五条至第十六条),共12条,明确了资质类别、申报条件、申报途径以及资质管理其他有关事项。第三章检测活动管理(第十七条至第三十五条),共19条,明确了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等具体规定。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五条),共10条,明确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中的职责权限,以及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用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规定。第五章附则(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七条),共2条,明确了对实施细则的解释权限和施行时间。

  学习和执行《实施细则》时,要重点把握以下条款内容:

  一是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发展需要,将检测内容扩充为“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

  二是根据工作职责和实际,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的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三是为丰富检测市场主体类型,适应检测市场实际需要,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均可以申请检测机构资质,依法依规从事相关检测业务。

  四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实践需要,将检测机构资质调整为综合类资质和专项类资质。

  五是明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2项;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3项。

  六是要求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受聘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七是明确检测机构有质量检测经历要求的,其经历年限自首次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之日起计算。已取得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重新核定该专项资质时,不考虑机构检测经历。

  八是规定同一单位工程的同一检测专项资质的检测项目不得委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九是强调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十是明确检测机构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动态核查发现问题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申请核定资质,重新核定符合资质标准前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十一是明确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各类供应商等代为支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

  十二是明确授权的签字人应取得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十三是强调检测机构应建设和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十四是明确省外检测机构进豫开展检测业务的,应当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备案;检测机构跨省辖市级区域开展检测业务的,应当接受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全过程监督管理。

  十五是对检测机构、人员的禁止行为,以及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实检测报告的情形等进一步细化明确。

  四、实施保障

  一是认真抓好宣贯培训。各地各单位要通过多形式,组织认真学习《实施细则》,理解和把握其精神要义,提高检测行业法律意识、规范意识、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

  二是严格落实新资质标准。启动我省检测机构按新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工作,依法依规开展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加强服务指导,保障新旧资质标准有序过渡。

  三是切实强化检测市场监管。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各项要求,结合正在开展的全省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组织对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抽查,加大检测机构资质动态核查,严厉打击检测机构虚假检测行为,确保检测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原文链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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